《南昌市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下月起施行

09.10.2015  18:04


  10月8日,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我市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可获得奖励。受奖励的应征公民退伍后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应征公民逃避征集,则两年内不得录取国家公务员。

   受奖励应征公民退伍后优先录用事业单位招聘

  按照《规定》,适龄公民及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适龄公民当年被批准入伍安心部队服役的,给予奖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在乡镇、街道以上范围有较大影响的;家属积极支持、鼓励家庭成员应征,对本县(区)征兵工作起到推动作用的。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个人奖励:刻苦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工作成绩优异的;模范执行征兵命令和征集政策法规,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勇于向征兵工作中的不良倾向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保证兵员质量贡献较大的;积极做好征兵宣传工作,影响广泛,社会效果显著的。此外,凡符合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及有关政策规定,无违反征兵政策和徇私舞弊等问题发生等条件的单位,应给予奖励。

  对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状、奖牌或奖励证书,并可发给奖品或奖金。对受奖励的应征公民退伍后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各县(区)在对基层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的同时,还要对表现突出应征公民及家属进行奖励,每户发放不少于200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的颁发或送达要采取有利于浓厚征兵氛围的方式进行。

   应征公民逃避征集两年内不得录取国家公务员

  按照《规定》,适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或者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职工,不得出国、出境或者升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应征或者入伍服役的;拒绝接受退伍安置任务的;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

   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将追责

  《规定》明确,为逃避服兵役的公民提供便利的;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出具假政治审查材料、假学历、假年龄、假户籍、假体格检查诊断书等虚假证明的;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征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将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拖欠、截留、挪用优待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妨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方式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将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刘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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