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规定档案工作人员未移交不得调离

21.03.2014  11:08

  记者何柳斌报道:3月19日,记者从南昌市了解到,为妥善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南昌市近日出台了《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南昌市规定,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在全部档案整理移交完毕之前不得调离;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各种载体的档案。

  新组建的、名称或职能与业务范围发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机构改革后一年内编制《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南昌市档案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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