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怀孕被解聘 女子获双倍工资赔偿

31.12.2013  11:55

公司员工在怀孕期间请了几天假,便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愿离职的她愤然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赢得了官司。30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原告某科技公司给付被告刘雅17340元,包括经济赔偿金4424元、半个月产假工资1250元、试用期工资差额500元、“双倍工资”11166元。

女员工怀孕后请假遭解聘

2012年2月6日,刘雅被南昌市某科技公司聘用,从事外贸商务专员工作,主要负责样品发货及订单跟进等外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2月6日至2013年2月6日止,其中试用期三个月,月平均工资2212元。2012年12月29日,刘雅在医院确认怀孕。2013年1月4日,刘雅通过短信向公司何经理以怀孕为由请假5天,1月9日又以膝盖受伤为由再次通过短信向何经理请假。

2013年1月28日,上述科技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刘雅到公司处表示其已怀孕不同意离职。自2013年1月29日起,刘雅未再到公司上班。2013年2月22日,公司书面通知刘雅,督促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收到公司书面通知后,刘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2013年5月2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要求不承担经济补偿金4424元、2013年工资945元及“双倍工资”差额11166元的支付义务。但对仲裁裁决的半个月产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差额无异议。

公司拒付“双倍工资

法庭上,作为原告的南昌某科技公司诉称:“刘雅长时间旷工,导致公司样品长久无人发货,外贸订单不能按时跟进,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公司在被告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前,根本不清楚被告是否怀孕,仲裁裁决书认定我公司‘在明知申请人已经怀孕情况下依然要求合同到期中止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时间是2012年2月6日,非刘雅持有的2012年9月的劳动合同,刘雅长时间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仲裁裁决书认定2012年4月至8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同样违背事实。为此,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我司不承担经济补偿金4424元、2013年工资945元及双倍工资差额11166元的支付义务。

被告刘雅辩称:“我在2012年1月4日已经跟公司说了请假并且公司已经批准。”刘雅当庭出示的江西移动短信详单、通话详单,证明了请假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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