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纪检干部违纪实行“一案双查”
昨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明确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对象、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南昌市纪委日前出台《南昌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分类分级进行监督
《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监督对象范围,纪检监察系统工勤编制和正式聘任的工作人员将参照执行,并实行分类分级监督。
南昌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除市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之外的委局机关干部、县(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发区(新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市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市直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的监督。
构成违纪先停职再处理
《暂行办法》规定,纪检监察干部要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并结合职业特点,明确了纪检监察干部不得违反的12条纪律审查规定,对不严格遵守和执行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一律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调查核实,对已构成违纪并需追究责任的一律先停职、再处理;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恶意诬陷、诬告者,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
《暂行办法》称,对纪检监察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任”和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对因教育、监管不严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此外,《暂行办法》要求,各级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早提醒,提前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有效干预。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新法制报首席记者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