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拟禁止在隧道内通行

29.08.2014  12:34

  本报讯 实习生刘倩凤 新法制报记者周浔报道:近日,南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昌市消防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指出,考虑到南昌市人民政府2004年颁布的规章《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对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将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内容。

  同时,建议在丁字路口设置消火栓;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超过60米。

  此外,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禁止易燃易爆危险品、剧毒品运输车辆在隧道内通行。”考虑到作为埋置于地层内的工程建筑物的特殊性,为了消除隧道内的火灾隐患,建议从严规定,将该款设置为禁止性条款,同时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界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隧道内通行。

  同时, 建议将草案第五十四条实施时间明确为“2015年1月1日”。

  此外,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使用瓶装燃气场所的列举,第一项“高层建筑”的概念不够直观、清晰,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议修改为“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和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另外,为使表述更为准确,依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改为“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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