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试点“营改增”过渡性扶持政策

20.11.2013  11:17

  本报南昌讯(记者余红举)11月19日,记者了解到,南昌市出台了“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试点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税负升高,可以向南昌市财政部门提出结算扶持资金申请,对于税负升高的一般纳税人将按税负增加的70%部分预拨,剩余的30%的扶持资金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清算。

  此次南昌市财政扶持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扶持政策没有设立扶持门槛条件,只要是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不管增加多少,均可以享受财政资金扶持。

  据悉,南昌市财政部门在判断企业是否出现税负上升时,是基于同等收入水平的前提下对企业在增值税制和营业税制下的税负进行比较的,并不是与企业的历史数据进行对比,即企业某月交的税比去年同期的多,就认定为税负增加。经审核确认后,县(区)财政部门对试点企业在申请期内升高的税负按70%予以预拨扶持资金,次年年初对扶持资金进行清算,拨付剩余的30%扶持资金。若累计拨付的扶持资金超出累计升高税负的,县(区)财政部门将通知企业退回超拨的扶持资金。

  据了解,试点企业月税额增加1万元以下的,按年申请;月税额增加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每半年申请一次;月税额增加5万元以上的,按月申请,具体申报日期是每一期限的下一个月的15日(节假日顺延)。对2013年8月-12月,月税额增加5万元以下的试点企业,应于明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南昌市财政扶持政策暂时执行到明年12月31日。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率从3%提高到11%,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从3%提高到17%,其他服务业税率从3%—5%提高到6%。因此,南昌市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将在“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中率先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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