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购房款不直接交开发商

10.01.2014  11:43

由政府和银行共同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

 

      从今年3月1日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收取购房款。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了解到,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市制定了《南昌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并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完成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根据《办法》,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和银行共同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我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都要按照《办法》执行。据了解,我市将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根据《办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对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条件后止。

申请商品房预售要开监管账户

      《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定监管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南昌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其中,监管银行是指能够达到预售资金网络化管理所需的技术标准,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安全的商业银行。监管账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账户。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幢为基本单位开立监管账户,并向监管银行提供监管账户开立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监管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立监管账户、签订监管协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事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并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未按规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或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将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对于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暂停该项目的商品房网上签约资格,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办法》提出,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纳入资金监管范围,存入相应的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收取购房款。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缴款金额、方式以及时限,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

      监管银行核实已缴存的购房款信息后,向购房人开具缴款回单。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凭缴款回单为购房人开具缴款票据,并持缴款回单等相关资料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如果购房人是申请商品房贷款的,按揭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

      据了解,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以下简称重点监管额度)为该监管项目总预售款的30%,其余的为非重点监管资金。总预售款以预售均价和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退房退款协议的,原则上应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进行支付。非重点监管资金不足的,或是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进行支付。(胡凌 记者 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