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报]南昌重点区个人养危险犬 每只罚5000元

29.06.2016  13:05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在重点区个人养危险犬,每只将被罚5000元。同时,所养犬只要植入电子芯片,且不能到八一广场等纪念性场所和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遛狗。据了解,在6月28日南昌市召开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南昌市副市长宋铀表示,南昌市于2004年出台的《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暴露出一些理念、机制及操作等方面问题,不能适应现阶段养犬管理需要。为此,启动了养犬管理立法工作。

   犬只肩高超71厘米不得在重点区饲养  

  据了解,南昌市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攻击性强,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

  目前,该市农业局会同市公安局对危险犬只的标准和具体品种名录,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论证,按程序确认了36个品种的大型犬和烈性犬,以及体高(肩高)超过71厘米以上的成年犬只和其他烈性犬只为危险犬品种。

  南昌市相关负责人介绍,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进行分类,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动态调整。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等材料。

  据了解,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应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条例》提出,养犬人应定期携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依法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有关规定处理。

  针对犬只伤人问题,《条例》明确,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南昌市改变原有的捕杀处理方式,允许爱狗人士按规定领养犬只。《条例》提出,犬只收容场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立即通知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领回。

  养犬人领回其犬只的,应依法承担在犬只收容场所发生的饲养等相应费用;养犬人逾期不领回的,按弃养犬处理;十个工作日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无主犬处理。自接收犬只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领养的,由犬只收容场所处理。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或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重点区个人养危险犬每只罚5000元  

  记者了解到,南昌市将组建养犬管理专业辅助队伍,参与清理危险犬,收容捕捉违章犬、弃养犬、流浪犬、无主犬等涉犬执法管理活动,配备专用车辆、专用麻醉枪和防护服等设备。

  《条例》规定,禁止携犬只进入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八一广场等纪念性场所。盲人携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未经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并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销售、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每只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五千元罚款。

  宋铀表示,这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况,可操作性强,处罚依据比较明确,改变了过去利用较高收费标准来遏制居民养犬需求的管理理念,引导养犬人自觉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记者余红举、范志刚 实习生舒瑾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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