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门诊特殊病费用支付范围将扩大

21.05.2015  09:59

5月20日,记者获悉,备受关注的南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有新的进展,明年起,南昌将扩大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费用支付范围。

明年起执行全市统一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据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不同,整合两种制度不是简单地叠加,而是在解决两种制度刚性矛盾、吸纳两种制度优点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新型的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从2016年起,全市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市、县、区财政继续执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可提高40元补助标准政策。

记者了解到,为了保持政策连续性,在完成移交工作之后,南昌市暂时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实行双轨运行到至今年年底。

双轨运行期间,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保持不变,各级部门从事新农合工作的人员和职责保持不变,收支结算等经办工作保持不变,以此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同时保证双轨运行期间新农合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

按年筹资总额3%比例逐年提取风险调剂金

据介绍,下一步,南昌将继续修改完善《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实行“统一管理、计划控制、市级调剂”的管理办法,每年从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风险调剂金。

此外,南昌还将制定《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试行办法》,按照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额的15%筹集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普通门诊费用的支付;制定《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试行办法》,对费用较高、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病费用支付范围;制定《南昌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照当年筹资标准5%左右的比例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补偿参保居民的大病住院医疗费用。(记者章娜)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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