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06.11.2013  16:06

一、事项名称: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三、许可条件:

1、防洪规划保留区内;

2、建设项目不影响防洪安全;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并经相应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四、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材料;

3、提出审核意见。

五、应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六、许可期限:

1、法定时限:20天;

2、承诺时限:14天。

七、受理地点:

南昌市中山西路68号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八、承办机构及责任人:

省防办:严义、李霖

九、服务电话及监督投诉电话:

88825846(服务),88825720(投诉)。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许可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