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02.04.2015  18:02

赣安监管(办)字〔2015〕26号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工作,省局定于2015年6月至8月在全省组织开展以“资质、人员、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为重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纠正和治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依法、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二、检查范围

本省已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各机构资质证书使用、管理的情况,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违规进行委托检测,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实验室等行为;是否存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变更或机构分立、合并而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情况。对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还要检查其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安监总局50号令和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职技术人员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各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从业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外单位人员或本单位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从事技术服务等问题;是否存在专职技术人员只签字而不参与具体技术服务事项等情况。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情况。主要检查各机构遵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文件印发)情况,技术服务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到现场或不按要求开展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现场采样及检测,不按规范要求对检测样品进行运输、接收、流转、保存和实验室分析,评价范围、评价内容不完整,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危害程度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评价不准确,评价结论不准确,以及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技术报告等问题;是否按照规范要求保存技术服务档案,确保技术服务结论及过程的客观、真实性可以追溯。

(四)需要抽查的其他情况。根据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场检查专家组认为有必要抽查的其他情况。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机构自查。2015年6月1日至30日,各机构对照本通知的检查内容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工作。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列出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明确整改限期。请各机构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负责资质认可的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报告应列出自查出的问题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近年来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项目汇总表(见附件)。

(二)现场检查。2015年7月1日至8月15日,省安监局组织专家组对各机构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查阅档案资料、人员访谈以及到机构服务的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现场复核等方式进行。

(三)总结通报。2015年8月16日至31日,现场检查专家组对机构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形式报送省局职业卫生监管处,报告应列明检查机构的名称、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建议等。省局将向全省通报检查情况,并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省局还将约谈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公开曝光,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五、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安监局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现场检查专家组的工作。

(二)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切实做好迎接现场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现场检查专家组在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各项检查任务;要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收受任何费用和礼品,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附件:近年来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项目汇总表

 

附件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