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强化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全面加强职业病防治基础工作的通知

04.12.2014  11:06


赣安办字〔2014〕114号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强化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全面加强职业病防治基础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赣和省属企业: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按照《江西省2013-2015年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赣安〔2013〕7号印发)的部署,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推动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推进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省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主要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控制指标要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在行业、企业间存在较大差距;有的县(区)尚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省里要求划转理顺职能,有的虽已划转职能但没有给予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有的仅仅停留在一般号召上,没有结合本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执法,没有推动实施的具体措施和行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布不合理,检测评价服务远不能满足市场需要。

针对这种状况,经省安委会办公室研究,现就强化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全面加强职业病防治基础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宣传教育培训

(一)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普及教育。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动力,把《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积极争取司法部门支持,将《职业病防治法》列入普法教育计划。

(二)面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在每年4月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6月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以及12月的法制宣传日,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宣传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各用人单位要运用企业墙报、黑板报和闭路电视、广播站等渠道,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利用入厂教育、日常学习的机会,向劳动者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三)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凡是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并通过师傅带徒弟、口授手教等方式,使从业人员熟悉职业病危害及防范措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班,必须安排不少于4个课时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逐步达到8个课时。

二、继续深化专项整治

(四)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规划和三年专项整治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江西省2013-2015年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方案》部署的目标任务,逐项查找差距与不足,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各项整治工作深入落实,确保如期落实兑现。

(五)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全面推进矿山采选、建筑(隧道)施工、水泥生产、石材加工、陶瓷生产、机械制造、冶金、铸造、石英砂加工、船舶制(修)造、耐火材料生产、电镀、蓄电池制造、箱包加工、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玩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各市、县(区)每年要选择3-5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全面推进和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科技攻关,改进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强化个体防护和工程防护等方面,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六)突出重点地区实施重点监管。要根据职业病发病状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确定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管的重点县(区)和工业园区,实施重点监管。

(七)突出重点环节和人群进行重点防治。把矿山采选的掘进、支护、破碎、筛选,水泥制造的包装、装车,石英砂加工的破碎、筛分,木质家具制造的涂胶、喷漆,建筑施工的隧道施工等环节与岗位人群作为重中之重,从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警示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加强监管,凡达不到要求的,要停产停业进行整顿,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八)突出源头防治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卫生“三同时  ”制度,并依法依规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备或报批,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留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欠账”。对于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

三、着力强化技术支撑

(九)加强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各地要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布局,加强机构建设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整规划,适度引入外部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各级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从业行为,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对、报告盲评等途径,不断提升检测、评价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为政府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十)定期组织技术比对。在组织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开展3-5种物质检测实验室间比对的同时,各地也要组织开展比对工作和实检实测练兵活动。此外,要适时组织开展评价报告盲评工作。

(十一)积极探索政府监督执法购买技术服务。按照转变职能、优化服务的精神,各地要探索使用公共财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有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政府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

四、大力推进监督执法

(十二)加强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和申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注重收集用人单位最基本的职业病危害信息,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人数,摸清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制度,及时、准确统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掌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职业卫生监管提供科学数据依据。

(十三)着力解决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计划不明确、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纳入总体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方面的工作,统筹部署,明确年度、月度执法计划,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总结。

(十四)适时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行业领域、不同环节和岗位,以及职业病防治阶段性特点,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积极探索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相融合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大安全”理念指导下,探索“力量整合、执法联合、工作融合”机制,积极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领域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协调、有序、同步实施。将职业卫生监管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畴,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推动职业卫生工作的落实。

(十六)依法惩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致使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急性工作中毒除外),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引发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组织调查处理。

(十七)加强外包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的,发包单位要对承包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能力进行调查核实,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发包单位要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严格进行管理,督促承包单位加强劳动者的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切实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五、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统筹规划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地区和部门发展规划、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层层分解目标和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列入绩效考核,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十九)加强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机构、配齐人员;加大财政投入,为职业卫生监管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快速检测设备、个体防护用品等技术装备;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 

(二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计生、人保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联系沟通,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共同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