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验收方案的通知
赣粮行〔2015〕1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粮食局、财政局,省局直属相关单位:
为保证“危仓老库”维修改造质量,如数完成各项改造任务,全面提升我省设施整体水平,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联合制订了《全省“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验收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2015年5月6日
江西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印发
江西省“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验收方案
目前,全省“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为确保改造质量满足要求、改造数量符合《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要求,制定验收方案。
一、验收依据
(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14〕40号);
(二)江西省粮食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赣粮发〔2014〕4号);
(三)《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目标责任书》;
(四)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危仓老库”维修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13〕148号)。
二、验收内容
(一)改造数量验收
1、维修改造仓容和座数:按照当地政府与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签订的《责任书》核定需要维修的仓容和座数进行验收。
对于以下三种情况的仓房,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供相应的材料后,该部分仓房可以从应改造的仓容和仓房座数中剔除(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为准):
(1)被列入“退城进郊”必须拆除的仓房;
(2)因城镇建设被拆除的仓房;
(3)原址重建的仓房。
2、已改造数量的确定:
(1)仓顶维修改造符合质量要求,但仓房门窗、仓内地面等部位暂未完成改造的仓房,此次验收可计入已维修改造的仓容及仓房座数;
(2)仓房门窗、地面等部位进行了维修改造而仓顶没有维修改造,但仓顶质量符合《指导意见》质量要求的仓房,可计入已维修改造的仓容及仓房座数;
(3)仓顶为小青瓦、陶制瓦的仓房不得计入已维修改造的仓容及仓房座数;
(4)对于仓顶改造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做了门窗、地面或其他部位改造的仓房一律不予计入已改造维修仓容数量;
(二)验收的质量标准
1、仓顶改造:在维修改造过程中,对仓房的屋顶改造采用彩钢板、彩钢瓦、缸瓦、钢屋架等材料,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都验收为仓顶改造合格。对于未进行仓顶改造,使用小青瓦、陶制瓦改造的仓顶验收为仓顶改造不合格。
2、门改造:采用保温密闭门的验收为门改造合格。没有改造门的、未改造为保温密闭门的验收为门改造不合格。
3、窗改造:采用保温密闭窗的验收为窗改造合格。没有改造窗的、未改造为保温密闭窗的验收为窗改造不合格。
4、墙体改造:墙体进行了防水处理并在外墙涂刷了乳胶漆的墙体改造验收为合格。没有进行墙体改造、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验收为不合格。
5、仓内地面改造:仓内地面达到防潮、平整、耐用标准的验收为仓内地面改造合格。没有进行仓内地面改造、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验收为仓内地面改造不合格。
(三)资金筹措及使用情况
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当地政府配套情况
当地政府是否安排了配套资金、配套的金额、财政拨款凭证。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已经使用的资金量、使用的资金量是否与所完成的工程量相匹配、证明材料是否充分有效。
3、项目资金结余情况
由于近两年我省仓容紧缺,部分仓房装满了粮食,项目单位无法对仓房的墙体、门、仓内地面等部位进行维修改造。对于此类情况,此次验收对于进行了仓顶改造且质量符合要求的仓房都计入已维修改造仓房。门改造、窗改造、仓内地面改造等尚未完成的项目单位应留部分资金,待粮食出库后再行完成改造以上改造项目。
未完成门改造、窗改造、墙体及仓内地面改造的项目单位必须提供项目资金结余证明。
三、验收组织与方法
(一)验收组织
1、验收工作由省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共同组织进行,各市、县(区)粮食局、财政局作为这次验收的具体执行主体。
2、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共同制定验收实施方案,各市、县(区)粮食局、财政局按方案要求组织本辖区的预验收。
3、采取各设区市、县粮食局、财政局抽调人员交叉验收的方式进行。
(二)验收方法
1、材料审查
审查项目单位材料的完整性。
2、现场验收
现场逐仓核查项目完成情况。
3、资料报送
验收组填写好《江西省“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验收意见书》后,连同各县、市(区)报送的验收报告报送至设区市粮食局,设区市粮食局汇总后报送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各一份,省直管县(市)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
四、验收报告
各县、市(区)必须制作《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4)并装订成册,情况报告应包含以下资料:
1、责任书复印件;
2、维修改造前后对比照片(注明仓号及仓容);
3、“退城进郊”的库区必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文;
4、原址重建项目的立项报告和批复、施工许可证(必须是2014年12月30日前);
5、规划需要拆除的仓房必须提供当地建设部门的规划及政府的相关文件;
6、《“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工程量表》(附件1);
7、当地财政配套资金的相关文件及银行转账凭证;
8、其他。
五、验收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5月15日至5月20日以县为单位开展自查,各县准备好维修改造验收资料、在自查的基础上完成“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总结报告并填写《“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程量表》;
(二)交叉验收
5月25日至6月10日在全省开展交叉验收。
组别 | 检查市、县 | 被检查市、县 |
1 | 宜春市 | 鹰潭市 |
2 | 吉安市 | 赣州市 |
3 | 赣州市 | 抚州市 |
4 | 上饶市 | 宜春市 |
5 | 抚州市 | 上饶市 |
6 | 南昌市 | 吉安市 |
7 | 九江市 | 南昌市 |
8 | 景德镇市 | 九江市 |
9 | 萍乡市 | 新余市 |
10 | 新余市 | 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
11 | 鹰潭市 | 景德镇市 |
12 | 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 萍乡市 |
13 | 共青城市 | 丰城市 |
14 | 南城县 | 安福县 |
15 | 鄱阳县 | 南城县 |
16 | 瑞金市 | 共青城市 |
17 | 安福县 | 鄱阳县 |
18 | 丰城市 | 瑞金市 |
(三)省级督查
省粮食局与省财政厅联合组成督查组,对各地验收工作进行督查。
六、其他事项
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廉政规定,严肃工作纪律,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给项目单位增加负担。要按照项目监督督查的有关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附件:1.江西省“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工程量统计表
2.江西省“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验收意见书
3.“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验收评分表
4.XX县“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完成情况报告格式
相关附件: 赣粮行[2015]14号(附件1).xls
相关附件: 赣粮行[2015]14号(附件2).doc
相关附件: 赣粮行[2015]14号(附件3).xls
相关附件: 赣粮行[2015]14号(附件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