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 (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
(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函﹝2014﹞3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接通知后,务必抓紧协调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和责任书有关要求确定本地年度目标任务、控制指标和具体项目等,认真填报指南所附表格并加盖公章,于4月20日17:00前上报省厅。省厅将以此为依据编制全省2014年度实施计划。
二、各地2014年度实施计划仍按要求,于2014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报送省厅备案。自2015年起,各市年度实施计划应于本年度1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报送省厅。
三、省厅文件(赣环防字﹝2014﹞15号)所附表格与指南表格不一致的按国家表格为准,其他要求按省厅文件执行。
请各地遵照指南认真填报相关表格,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切实编制好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
联 系 人:污染防治处宁嵩 联系电话:86866452
叶凡 联系电话:86866041
传 真:86866683
附件: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2014年4月11日
附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函﹝2014﹞362号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
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我部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指南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编制工作。
一、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确定重点工作和年度控制指标,并将目标和各项任务分解落实至地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各省(区、市)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2014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自2015年起,各省(区、市)年度实施计划应在本年度2月底前编制完成。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抄送环境保护部。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日
附件
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要求,各省(区、市)(以下简称各地区)应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为加强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订《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
一、总体要求基于环境保护部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核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充分利用空气质量模型建立的减排响应关系,科学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主要大气污染物控制目标,确定本地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程项目和保障措施。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可达原则。 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和重点任务及工程项目之间应相互衔接,强化目标可达性、任务可行性和经济可承受性分析;对策措施应包含但不局限于《大气十条》的各项任务要求,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二)系统控制原则。 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从工程治理、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环境准入、监督管理等全过程提出年度实施计划。
(三)任务细化与项目落地原则。 采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途径,明确细化不同污染物的防控目标、要求和任务,编制详细的减排项目清单,落实减排项目至具体污染源,并将任务和项目作为年度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
(四)目标分解与责任落实原则。 通过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层层分解至市、县(区),将工作任务、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企业和责任人;设置辅助性监测和支持指标,明确工作重点和方向,便于自查和核查。
各地区年度实施计划应在本年度2月底前编制完成,抄送环境保护部,并向社会公开。
二、具体内容 (一)现状与问题分析。1.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基于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数据,分析上年度省(区、市)和行政区域内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 10 )或细颗粒物(PM 2.5 )浓度和重污染天数相比于考核基数变化的情况。
2. 主要大气污染物控制情况。 基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环境统计数据及现有研究成果,分析上年度全省(区、市)、各地级及以上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情况。
3. 大气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分析上年度实施计划中各项任务措施、工程项目与保障措施的进展与落实情况。
4. 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总结上年度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与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提出本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的重点问题和主要方向。未完成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与工作任务的省(区、市),应分析查找原因,并调整本年度目标与工作任务。
(二)年度目标。各地区应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等方面设定目标。
1. 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应依据本地区《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考核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包括本年度全省(区、市)与行政区域内各地级及以上城市PM 10 (或PM 2.5 )浓度下降比例。对于未完成上年度目标的省(区、市),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改善情况,做好目标的年际平衡。
2. 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包括本年度全省(区、市)与各地级及以上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下降比例等。
(三)年度工作任务。重点从八个方面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的工作任务。
1.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燃煤小锅炉淘汰。 明确年度燃煤小锅炉淘汰的规模、时间与空间要求,确定全省(区、市)年度燃煤小锅炉淘汰清单。
(2)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 明确年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治理设施建设改造的重点行业,年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治理项目落实到具体企业,并明确实施进度。
(3)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确定年度实施油气回收的重点领域及其进度安排;明确推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重点行业及其采取的技术措施,明确实施治理的重点城市,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落实到具体企业。
(4)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结合本地区城市建设特点,明确建筑施工、道路、堆场、裸地扬尘等污染控制措施、监管要求和责任部门。
(5)移动源污染防治。 制订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推进工作安排;明确本年度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标准、数量和进度,制订淘汰黄标车的具体措施、本年度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任务要求及具体实施措施以及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措施,明确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要求。
2.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目标责任书》部署,编制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清单,明确工作进度要求。
(2)压缩过剩产能。 确定年度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压缩目标,制订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单。
3. 推行清洁生产。 明确本年度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企业清单;制订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污强度的年度下降目标。
4.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珠三角区域应明确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订煤炭消费削减方案,将煤炭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单位。
(2)煤炭清洁利用。 制订现有煤矿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的项目清单,确定年度原煤入选率目标;明确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方案及禁燃区的供热来源;制订农村地区洁净煤配送年度工作计划。
(3)供热计量改造。 制订本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区域及落实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政策的工作计划。
5.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对布局不合理的重点污染企业,尤其是城区内已建的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制订年度搬迁改造方案,明确搬迁时间、地点、规模及工艺改造等方案。
6.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制订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标准化建设的年度计划;确定本年度空气质量监测网络、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省、市两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方案。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确定本年度大气污染专项执法检查任务要求,明确所辖各级环保部门信息公开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要求。
7. 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明确本年度本省(区、市)及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工作任务和需要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城市,提出直辖市或省会城市(拉萨除外)、计划单列市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研究工作安排,结合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对工作的相关措施。
8. 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其他工作。 为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年度拟开展的其他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四)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及投资。年度实施计划应确定对实现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起到主要支撑作用的重点工程项目,同时明确其投资需求、资金筹措渠道和本年度可产生的减排效益,完成时间细化到月。
重点工程项目包括燃煤工业锅炉淘汰、工业二氧化硫治理、工业氮氧化物治理、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油气回收、落后产能淘汰、过剩产能压缩、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煤炭清洁利用、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能力建设、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等13类。其中油气回收项目包括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油罐车油气回收项目。(各类项目按照附表1至14格式汇总)
为确保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各地应结合自身情况确定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
(五)年度实施计划保障措施。1. 分解实施。 明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施的责任部门。
2. 资金投入。 明确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需求的筹措渠道。
3. 政策保障。 制订本地区为推动年度实施计划而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
(六)可行性与可达性分析。1. 可行性分析。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经济、技术等多个方面分析本年度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的可行性。
2. 可达性分析。 对工程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测算,采用空气质量模型,对污染减排的环境质量改善效果进行模拟,分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可达性。
附表1
燃煤工业锅炉淘汰项目清单
序号 | 市(县) | 单位 名称 | 锅炉 编号 | 锅炉 型号 | 锅炉 用途 | 规模(蒸吨) | 耗煤量(吨/年) | 淘汰方式 | 减排量(吨/年) | 总 投 资 | 其 中 | 淘汰时间 | ||||||
烟粉尘 (吨/年) | 二氧 化硫 (吨/年) | 氮氧化物(吨/年) | 中央 资金 | 省级 财政 资金 | 地市 财政 资金 | 业主 单位 自筹 | 银行 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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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淘汰方式填写:清洁能源替代、实施集中供热、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等
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应在淘汰方式中注明使用的清洁能源类型,包括天然气、电、新能源、洁净煤等
附表2
工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清单
序号 | 市(县) | 所属 行业 | 企业 名称 | 生产设施名称及编号 | 设备 规模 | 治理 措施 | 综合脱硫效率 | 减排量(吨/年) | 总投资 | 其 中 | 完成 时间 | ||||
中央 资金 | 省级 财政 资金 | 地市 财政 资金 | 业主 单位 自筹 | 银行 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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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治理措施:填写新建脱硫设施或已建脱硫设施改造
对于新建脱硫设施,应同时注明新建设施的脱硫方式
对于已建脱硫设施改造,应同时注明改造前的脱硫方式及改造后的脱硫方式
附表3
工业氮氧化物治理项目清单
序号 | 市(县) | 所属 行业 | 企业 名称 | 生产设施名称及编号 | 设备 规模 | 治理 措施 | 综合脱硝效率 | 减排量 (吨/年) | 总投资 | 其 中 | 完成 时间 | ||||
中央 资金 | 省级 财政 资金 | 地市 财政 资金 | 业主 单位 自筹 | 银行 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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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治理措施应注明新建脱硝设施的脱硝方式
附表4
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清单
序号 | 市(县) | 所属 行业 | 企业 名称 | 生产设施名称及编号 | 设备 规模 | 治理 措施 | 除尘 效率 | 减排量 (吨/年) | 总投资 | 其 中 | 完成 时间 | ||||
中央 资金 | 省级 财政 资金 | 地市 财政 资金 | 业主 单位 自筹 | 银行 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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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设备规模、治理措施、除尘效率应对不同生产设施分别填写
治理措施:填写新建除尘设施或现有除尘设施改造
对于新建除尘设施,应同时注明除尘设施的除尘方式
对于现有除尘设施改造,应同时注明改造前的除尘方式及改造后的除尘方式
附表5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项目清单
序号 | 市(县) | 所属 行业 | 企业 名称 | 生产 设施名称及编号 | 设备 规模 | 治理措施 | VOCs去除效率 | 减排量 (吨/年) | 总投资 | 其 中 | 完成 时间 | ||||
中央 资金 | 省级 财政 资金 | 地市 财政 资金 | 业主 单位 自筹 | 银行 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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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设备规模、治理措施、VOCs去除效率应对不同生产设施分别填写
治理措施中应注明VOCs治理的方式,包括回收、消除等
附表6
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清单
序号 | 市(县) | 所属 行业 | 企业 名称 | 加油枪 数量(条) | 汽油 年吞吐量 (吨/年) | 柴油 年吞吐量 (吨/年) | 一阶段油气回收装置(有/无) | 二阶段油气回收装置(有/无) | 回收量(吨/年) | 总投资 | 其 中 | 完成 时间 | ||||
中央 资金 | 省级 财政 资金 | 地市 财政 资金 | 业主 单位 自筹 | 银行 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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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储油库油气回收项目清单
序号 | 市(县) | 所属 行业 | 企业 名称 | 汽油年吞吐量 (吨/年) | 柴油 年吞吐量 (吨/年) | 油气回收 装置 (有/无) | 油气治理装置(有/无) | 发油台发油方式(上装/下装) | 油气回收监控装置(有/无) | 回收量 (吨/年) | 总 投 资 | 其 中 | 完成 时间 | ||||
中央 资金 | 省级 财政 资金 | 地市 财政 资金 | 业主 单位 自筹 | 银行 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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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油罐车油气回收项目清单
序号 | 市(县) | 所属行业 | 企业名称 | 容积 (立方米) | 注油方式 (上/下) | 防溢流探头 (有/无) | 回收量(吨/年) | 总 投 资 | 其 中 | 完成 时间 | ||||
中央 资金 | 省级 财政 资金 | 地市 财政 资金 | 业主 单位 自筹 | 银行 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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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
落后产能淘汰(过剩产能压缩)项目
序号 | 市(县) | 行业 | 企业 名称 | 淘汰或压缩 生产线(设备) 型号及数量 | 产能 | 减排量(吨/年) | 总投资 | 其中 | 淘汰时间 | |||||||
烟粉尘 (吨/年) | 二氧化硫(吨/年) | 氮氧 化物 (吨/年) | 挥发性 有机物 (吨/年) | 中央 资金 | 省级 财政 资金 | 地市 财政 资金 | 业主 单位 自筹 | 银行 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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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项目清单
序号 | 市(县) | 所属 行业 | 企业 名称 | 工作内容 | 减排量(吨/年) | 总 投 资 | 其 中 | 完成 时间 | ||||||||
清洁生产审核 | 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 烟粉尘 (吨/年) | 二氧化硫 (吨/年) | 氮氧化物(吨/年) | 挥发性 有机物 (吨/年) | 中央 资金 | 省级 财政 资金 | 地市 财政 资金 | 业主 单位 自筹 | 银行 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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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清洁生产审核:应注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工艺流程或生产环节,若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该项可不填写
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应简要介绍清洁生产改造方案,包括改造的工艺流程或生产环节、所采取的措施等
完成时间:针对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分别填写
附表11
煤炭清洁利用项目清单
序号 | 市(县) | 企业 名称 | 煤炭清洁利用措施 | 规 模 | 总投资 | 其 中 | 完成时间 | ||||
中央资金 | 省级财政 资金 | 地市财政 资金 | 业主单位 自筹 | 银行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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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煤炭清洁利用措施:填写建设煤炭洗选设施或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
附表12
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项目清单
序号 | 市(县) | 重污染 企业名称 | 生产设备(生产线)名称 | 设备 规模 | 迁往 地点 | 环保改造 方案 | 总 投 资 | 其 中 | 搬迁 启动时间 | 搬迁 完成时间 | ||||
中央 资金 | 省级 财政 资金 | 地市 财政 资金 | 业主 单位 自筹 | 银行 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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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迁往地点:填写省(区、市)内或省(区、市)外
环保改造方案:迁往地点位于省(区、市)内的填写
附表13
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承担单位 | 建设内容和主要功能 | 投资 (万元) | 其 中 | 完 成 时 间 | ||
国家 资金 | 省级资金 | 地方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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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4
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清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编制 人员数 | 聘用 人员数 | 监管 平台 | 信息 联网 | 投资 (万元) | 其 中 | 完成时间 | ||
国家 资金 | 省级 资金 | 地方 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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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机构类型:机关处室、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等
监管平台:已建成、在建中
信息联网:已完成市级联网、已完成省级联网、已完成国家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