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0.03.2015  19:14

各市、县(区)林业局:

江西省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5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主要任务是:采集、更新、统计、管理与使用森林资源数据,为全面掌握森林资源现状及其动态变化情况,科学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目标管理考核,以及编制林业规划、森林采伐限额等林业经营活动提供数据支撑。

第三条  森林资源数据是指以小(细)班为基本单位的属性因子和图形矢量数据,以及相应的统计报表。森林资源数据更新是指由于森林自然生长、森林经营、森林灾害等引起森林资源变化而开展的森林资源数据库更新修改。

第四条  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统一标准、专人负责、年度更新、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应以“全省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加强数据保密管理,并通过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设施和设备,实现森林资源数据管理的自动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确保数据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  江西省内森林资源数据采集、更新、统计、管理与使用适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林政资源管理部门是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数据采集、更新、审核、保管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数据更新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数据更新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森林资源更新管理的需要,组织实施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工作,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三)组织部署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数据的报备工作,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组织开展数据采集、更新和管理的业务培训;

(五)负责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和更新工作的检查、监督,以及数据质量的检查;

(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数据保密的第一责任人,省、市林政资源管理部门应负责指导、监督森林资源数据的保管、使用和保密工作。

第八条  各级森林资源监测部门是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受相应数据更新主管部门的委托,主要履行数据更新管理的以下职责:

  (一)制定数据更新管理等工作技术规程;

(二)协助数据主管部门开展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工作;

(三)承担数据汇总、质量评估、保管和使用等技术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数据汇总、提交、保管和使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数据管理系统;

  (五)开展数据整合与集成,建立信息服务系统,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六)开展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和研究,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七)实行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八)履行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数据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是森林资源数据的采集、更新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的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辖区内集体、民营、外资等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的森林数据采集,小班属性数据库建设、更新、保管和使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采集,小班属性数据库建设、更新、保管和使用。

(二)按照规定整理和提报小班属性数据和区划图,对提报数据质量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履行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数据采集、更新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监督。未设立森林资源监测部门或基层工作站的县(市、区),所有相关工作应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把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章  森林资源数据采集与更新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森林资源更新数据主要来源于经营档案、外业补充调查和林分生长模型更新数据库。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数据实行年度更新。以年度更新数据为基础,适时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全面更新森林资源数据,以提高下一阶段森林资源数据准确性、时效性、实用性。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年度更新采用森林资源经营档案更新、外业补充调查和林分自然生长模型修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数据更新落实到小班。每年数据更新前,应将上年的数据备份存档。

第十四条  对于林木因自然生长发生变化的小班,由省级森林资源数据管理部门采用林分生长模型进行更新,并下发至各市、县(区)森林资源数据管理部门,作为森林资源年度更新的基础数据库。

第十五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有关档案,进行森林资源数据更新。

(一)因产权流转等而引起土地或林木权属变化的小班;

(二)因生态公益林调整等而引起的事权、林种、龄组等因子变化的小班。

第十六条  对于林地占用征收、森林采伐、造林更新等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小班,以及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自然灾害等引起森林资源变化的小班,需要及时开展补充调查,并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技术标准登记小班因子。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数据采集与更新部门根据补充调查采集的数据进行小班属性数据录入和图形矢量处理,实现森林资源数据库的更新。

有条件的乡(镇)林业工作站或国有林场,可结合森林经营活动,利用野外数据采集仪及时开展森林资源补充调查,并上报至县级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县级森林资源数据的实时更新。同时,应按照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要求,打印补充调查小班的小班因子卡片和小班图存档。

第十八条  更新流程

(一)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依据森林经营档案及其掌握的森林资源发生变化的小班情况,及时开展外业补充调查,重新区划小班和调查记载小班因子,上报县级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部门。

(二)县级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部门复核各单位上报的数据,检查采集数据质量,依托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以经林分生长模型更新后省级下发的小班数据为基础,对上报的有关小班属性数据库和图形数据库进行更新,并根据更新数据库编制森林资源数据统计表。

(三)设区市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上报数据进行质量抽查、审核和统计汇总。

(四)省级森林资源更新管理部门根据各地上报数据库,开展全省森林资源数据年度质量抽查、审核与统计汇总,编制年度森林数据更新成果报告。

第十九条  数据提交与下发

(一)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向县级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小班数据库和小班区划调整图。

(二)县级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部门于当年11月初向设区市森林资源数据管理部门提交成果材料,由设区市于11月底向省级森林资源数据管理部门提交审核后统计汇总成果材料。其中,省直管县(市)森林资源数据直接向省级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部门提交成果材料。

(三)森林资源小班属性数据和图形矢量数据通过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度更新报告和统计报表行文上报。省级森林资源数据管理部门于次年2月份编制完成全省森林资源数据更新成果,3月份下发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更新后的小班矢量化数据。

第二十条    森林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森林资源数据采集、更新部门,共同做好森林资源数据的采集、更新、管理工作。对于不按本办法执行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其上报的各种材料予以不接收、不审理、不备案、不审批。

第四章  森林资源数据保管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部门负责接收、保管各类森林资源基础、专题与数字化成果数据和其他数据。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数据保管制度,建立数据接收、归档、查询、交换、复制和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部门应当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数据存储、管理和服务的设备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制定数据备份方案,对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

  第二十五条    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定岗位,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

第五章  森林资源数据使用

  第二十七条    森林资源数据采集、更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和分布式信息服务系统,提高数据的集成与应用水平,为森林资源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森林资源数据使用对象包括:省、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级林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第二十九条    森林资源数据分为公开性和非公开性数据。公开性数据按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非公开性数据分为涉密数据和内部数据。

  第三十条    森林资源公开性数据实行公开发布制度。主动公开数据应通过地方各级林业部门的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系统主动上网发布。依申请公开数据由用户根据自身需要向数据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由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部门提供。

  第三十一条    森林资源涉密数据的管理、服务,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执行。内部数据的管理、服务,按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用户需要利用涉密数据的,应当出具单位正式介绍信,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时间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数据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数据和内部数据。

  第三十二条    森林资源数据的服务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一)数据浏览、查询、下载和复制服务。区分非公开性数据与公开性数据,分别通过涉密内网的网站、数据管理系统或通过互联网、政务外网等形式,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用户。

  (二)数据调用、分析服务。通过涉密内网的数据管理系统,为林业部门的各类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非公开性数据的直接调用与分析服务,适用于林业系统用户。

  (三)数据定制服务。应用户要求进行的数据加工处理、产品定制服务,应当经数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森林资源数据管理部门提供数据服务,适用于政府及部门、林业系统和企事业单位用户。

  第三十三条    森林资源数据更新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数据共享技术体系,与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之间建立数据共享服务机制,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全省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工作监督,督促数据更新管理机构的设立、人员与经费落实、数据更新管理制度建设、数据更新日常工作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省、设区市两级应加强对县(市、区)上报的更新数据的质量抽查,质量检查主要采用遥感判读与外业调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各级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工作应纳入林业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公正客观考核森林资源更新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并给予优、良、差三个等级评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对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工作不重视、数据采集不到位、数据提交不及时的单位给予通报批抨;对上报的数据弄虚作假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没收、销毁数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通报批抨,并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按有关规定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森林资源数据资料的;

(二)涂改、伪造森林资源数据资料的;

(三)森林资源数据采集、更新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提供、抄录或公布密级数据资料、复制或拷贝森林资源数据,擅自将森林资源数据传播给第三方、删除森林资源数据等情况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