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赣水安监字〔2014〕5号

19.02.2014  10:48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赣州市水保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安全、资金安全、生产安全、干部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有关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修订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

                                                              2014年2月17日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稽察行为,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稽察工作应当给予协助和支持。

第三条  中央及省级出资或补助的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四条  为了加强稽察工作的领导,省水利厅成立水利工程建设稽察领导小组,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厅安监处、建管处、计财处、农水处、水保处、监察室、防汛办、总工办、厅稽察事务中心、厅质监中心站、省农电局、省河湖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安全监督处。

第五条  厅安全监督处增挂“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牌子,为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稽察的行政管理机构;江西省水利厅工程建设稽察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厅稽察中心”)为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稽察的技术服务机构。

稽察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开展全省水利稽察工作,下达年度稽察工作计划,下发工程项目稽察通知;

(三)根据工程项目稽察报告,下发稽察整改通知;

(四)协助推荐并考察稽察特派员人选,选聘稽察专家;

(五)配合水利部、国家发改委稽察办公室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六)承担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厅稽察中心主要职责:

(一)按稽察办下达的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和项目稽察通知,实施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估;

(二)为全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资金使用与财务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等项目稽察提供技术支撑;

(三)收集、汇总和定期编发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整改意见通知;

(四)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

(五)组织、承办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培训;

(六)受厅指派参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

(七)承担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由水利厅任命或聘任。

根据需要,1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和1名助理协助其工作。

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指导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稽察特派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五)具有水利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副处以上(含副处)领导职务的干部;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现场稽察工作。

第七条  稽察专家在稽察特派员领导下开展稽察工作,稽察专家由稽察办纳入稽察专家库管理,实行一事一聘。

稽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熟悉项目前期工作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项目施工与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某方面工作;水利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财务方面具有会计师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工作人员;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助理为厅稽察中心在职人员。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公文写作及语言组织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项目施工与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某方面的工作经验;具有水利工程师以上职称。

第九条  稽察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稽察曾直接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条  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第十一条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内容。

(一)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报建、可研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前期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建设资金落实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勘测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二)对项目建设管理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情况;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情况。

(三)对项目计划管理的稽察,包括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等情况。

(四)对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情况,各项费用支出及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

(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稽察,包括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状和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特派员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部分内容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稽察。

第四章  稽察方式、程序及方法

第十三条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稽察,采用提前通知与不提前通知两种方式。采用提前通知方式应当提前七天通知被稽察单位。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程序:

(一)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

(二)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办部署和稽察项目有关情况,制订项目稽察工作提纲。

(三)稽察办下达稽察通知。

(四)稽察人员进行现场稽察。

(五)现场稽察结束后,稽察特派员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稽察意见。

(六)稽察特派员向厅稽察中心提交稽察报告(初稿),再由厅稽察中心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第十五条  稽察人员现场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一)听取项目法人有关建设管理、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项目全过程建设情况的汇报,听取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有关情况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及其它资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必要时,厅稽察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检查、取证、质询。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核实。

(六)与有关参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座谈,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核实。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或重大事项,应立即向稽察办、厅稽察中心专项报告。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十七条  稽察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现状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七)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厅稽察中心审核,由稽察办送厅稽察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征求意见。稽察办根据稽察报告和厅稽察领导小组成员意见,在现场稽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水利厅提出被稽察项目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水利厅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水利厅报告。

第二十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吊销其资质证书,限制其进入江西水利市场;

(三)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

(四)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办和厅稽察中心应跟踪落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和“回头看”。

第六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单位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第二十四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时有以下权利: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对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稽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八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

(二)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厅稽察中心、稽察办或水利厅报告。

第二十九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稽察要求,如实提供稽察工作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记录、数据、合同、帐簿、凭证、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配合和协助稽察人员的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稽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作出回答,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赣水建管〔2004〕140号)同时废止。

 

 

 

 

抄送:水利部安监司。

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