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11.11.2016  10:34


      11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赣府厅发〔2016〕71号),确定今年起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明确省政府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的履职考核由省食安委制定、各设区市政府参照执行考核下级政府(管委会)的食品安全工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由省食安委通报各设区市政府。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政府,由省食安委通报表扬,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政府,省食安委委托省食安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设区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该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此前,7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16〕36号);8月8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6〕33号)。(省食安办综合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