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印:岂容“包间费”打法律的擦边球?

23.05.2014  12:17

  5月21日,备受关注的成都消费者刘先生要求酒楼退还包间费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复庭。法院判决刘先生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人民日报》5月22日)

  刘先生败诉的焦点在于“包间费”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而判断是否“霸王条款”的标准依据是,是否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否带有强制性、不可协调性,是否加重了对方义务,减轻或免除了自身责任。

  从本案讲,似乎不存在侵犯刘先生“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问题,因为“刘先生接受包间服务前,餐厅已告知其包间的收费标准”。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刘先生也并非只有包间一条路,而是既可选择在包间消费也可选择在大厅消费,因此,并无强制行为,完全尊重了刘先生的“选择权”。

  其实,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单独以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来判断,笔者认为未免有些机械、狭隘,如此说来“禁止自带酒水”,“最低消费”也不是“霸王条款”。因为“禁止自带酒水”,“最低消费”经营者也做到了告知的义务,消费者不同意经营者规定,完全可以选择到别的酒店消费。但一个不变的事实是:不公平、合理。

  其实,判断“包间费”是否“霸王条款”,除了是否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外,还有一项标准:是否加重了对方义务,是否公平合理。虽然目前最高法并无司法解释提及“包间费”及其定性,但“包间费”与“最低消费”殊途同归,都加重了对方义务,都盯着消费者的腰包,都增加了经营者的利润,都是不合理的收费。

  如果单独以“知情权”和“选择权”来判断“包间费”是否“霸王条款”,那么就不存在囤积居奇、待价而沽、哄抬物价的奸商了,虽然他们的做法有些很想卖疥药的,痒痒你就挠,反正没上赶着你,姜太公条鱼—愿者上钩。但谁都说这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谁囤集居奇哄抬物价,法律就找谁的麻烦。

  因此,“包间费”是否“霸王条款”,不能因为目前最高法并无司法解释提及“包间费”及其定性,就不作为,更不该因为没有违反“知情权”和“选择权”,就任其乱作为。还应该看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加重了对方义务。

  法律是维护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就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就应该用动态发展眼光看问题,不能因为条条框框局限死了。“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但它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所以最高法明确:禁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

  因此,不能因为“包间费”最高法并无司法解释提及“包间费”及其定性,也并未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就是合理的,就不加以限制,就允许漫天要价,任其打法律的擦边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