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一主任索贿被判11年

22.07.2015  19:47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钞部主任曾建平,在任职的5年间,以要求企业报销发票等方式,先后向10家企业收受及索取260余万元。《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曾建平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据悉,曾建平的落马缘于审计署审计发现了问题。

指控

以报销发票方式

向10企业索贿

59岁的曾建平江西省遂川县人,研究生文化,系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钞部原主任。曾建平曾参与过大量关于改进印钞技术、提升印钞质量方面的工作,发明过专利。

2009年4月起,曾建平任中钞总公司印钞部主任。公开信息显示,他是一种“可实现电子签封的运钞袋”专利产品的第一发明人。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4年间,曾建平利用负责工艺技术和物资管理及生产计划与调度等职务便利,采取要求成都某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报销发票的方式,索取钱款257万余元,并接受苏州某公司负责人黄某请托,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收受黄某给予的10万元。

案发前,曾建平退还部分受贿钱款。案发后,大部分钱款已被追缴。

揭秘

在一家企业报72万会议费和办公用品发票

曾建平索取钱财的企业包括印钞检测设备供应商、印钞封装设备供应商、发票印制企业等,分布在北京、四川、上海、深圳等地。其中成都某公司给曾建平报销的最多,达72万余元。

该公司总经理叶某证言称,该公司跟中钞总公司下属的各印钞公司有业务往来,主要提供包装设备和包装材料。其开始供应捆仟设备。2008年中钞总公司进行封装工艺改良,在推广过程中他认识了曾建平。

2011年,他准备推广国产膜,在做了国产热收缩膜的使用试验后,上报中钞总公司得到认可后,与各印钞公司签订了合同供货合同。此后,他和曾建平在北京见面,对方提出让他处理些发票。曾建平问他开什么项目,他说开会议费或办公用品。此后,曾建平每次来成都出差,或者他到北京办事,还有一次是在南昌,曾建平都会给他一些发票报销。发票都是北京的,开始金额是一两万,后来逐渐增加到3万5万。每次都给曾建平现金,如果发票金额不是整数,就凑个整数给他,肯定比发票金额多。

2013年底,审计署对中钞总公司进行审计,曾建平感觉在查他,所以2014年再报销就小心了。“事先打电话会说这次带点,我就明白了,然后准备一些现金,见面给他。每次我先垫钱,再回公司报销。其中有两张发票是转账给曾建平报销的。

案发

审计署发现账户有大额资金往来

曾建平被抓缘于审计署的查账。

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3月4日,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公室派人到中钞总公司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后,2014年7月1日,特派员办事处将曾建平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反映出曾建平与北京华夏视科公司总经理张某个人账户和江苏某公司账户有大额异常资金往来,且有巨额现金存款,审计无法查清来源。

经初查发现,江苏、广东、沈阳、成都等公司的相关人员都曾向曾建平个人银行账号汇款。

2014年8月29日,曾建平被检察机关带走谈话。当天22时许,叶某在成都首先交代了曾建平找其报销虚假发票的问题。次日凌晨,曾建平交代了其通过叶某报销虚假发票的问题,随后又陆续交代了他在其他公司报销发票的问题。

判决

自首退赃获轻判

因受贿获刑11年

此案庭审时,曾建平及其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他的辩护人提出,曾建平具有坦白、积极退缴赃款等从轻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曾建平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曾建平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受贿钱款已大部分被追缴,可予从轻处罚。

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曾建平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文/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