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违法案件处罚项目一览表

12.10.2015  10:16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处罚项目一览表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执罚单位

罚款种类

罚款依据

罚款标准

备注

1

非法转让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46条

处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额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2

非法出让、转让或出租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8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6条

处违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额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3

非法占用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5条

罚款额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其中:基本农田20元以上30元以下,耕地10元以上20元以下,其他土地10元以下

 

4

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采石、采矿、取土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5

拒不履行土地复恳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75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6

拒不交出(还)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80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7

临时用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8

伪造、倒卖、非法印制土地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5、66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8条

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0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罚款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1条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经责令限期治理又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罚款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2条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