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违法案件处罚项目一览表

12.10.2015  10:16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违法案件处罚项目一览表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执罚单位

罚款种类

罚款依据

罚款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矿产资源法》第39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38条

处违法所得20%至50%的罚款

 

2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矿产资源法》第40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39条

处违法所得10%至30%的罚款

 

3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矿产资源法》第42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4条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选冶、收购、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和无计划开采凭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矿产资源法》第43条、《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第23条

处违法所得20%至50%的罚款

 

5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罚款

矿产资源法》第44条、《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39条

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6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0条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不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采矿权人为按规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罚款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4条

处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12

采矿权人伪造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等,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罚款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5条

处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

 

13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3年达不到矿山设计要求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罚款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40条

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至50%的罚款

 

14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罚款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21条

处10万元罚款

 

15

到期不交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51条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