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刚:厌恶小偷莫带上过激的侮辱色彩

14.07.2014  14:56

  近日,温州某服装市场就抓到了一个女贼,店主气愤不已“”得小偷认错,让女子先是挂了一块写着“我是小偷(偷错写成了“”),该打”的牌子,然后跪地磕头,表情看起来颇为痛苦。在一番“折腾”后,女子最后戴上手铐被保安带走,期间不断有人在旁边拍照。(人民网7月13日)

  该女子是否犯了偷窃罪?这是定性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女子虽在服装市场有“偷盗”行为,但属初犯还是惯犯,程度多大,在执法部门未作定性之前,女子仅仅是嫌疑人。

  因“恨小偷”而对其进行出格“处罚”,先不说店主是否有“资格”或“出于情绪”,单看此女子的违法行为被及时发现而终止,就不能再对其进行伤害。

  有人认为,市场上小偷猖獗,店主平日防不胜防,而且损失惨重,好容易抓住一小偷,让她带上牌子、跪地磕头,主观上仅仅是一种“杀鸡给猴看”的做法,客观上也没有对女贼造成肉体上的伤害。这种想法,模糊了法律的概念,其实,当店主抓到小偷时,小偷的违法行为已经终止,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将其交于公安部门来处理,至于该受到何种惩罚,应该由执法部门来裁决。

  有人担心,对“可恶”的小偷太过于留情面,或太过于善良,会不会促使以后的小偷因犯罪成本过低,而增大“偷盗”行为的可能性。这种可能确实存在,但如果因为店主们太仁慈,抓到小偷仅仅是采取一送了之,也会产生另一种危险,那就是小偷们觉得这儿的人很好说话,即使被抓也仅仅是送往派出所,然后派出所对于一无所有、几进宫的惯偷们,也最多因为案值不大而批评教育了事。

  或许,店主们对小偷做出如上过激“惩罚”,大多是出于后者考虑。

  但再可恶的小偷也是人。服装市场的店主虽然饱受小偷骚扰之苦,当要求嫌疑人挂牌游市、磕头认罪时,其实对她的人格侮辱和折磨,远大于她本身所犯“小偷”之罪。其实店主们合法惩罚小偷的方法很多,比如将小偷的照片在市场进行公示、有奖抓小偷等等。

  人们不能无视罪犯行为的“大小”,但也不能因为罪犯行为的“可恶”而漠视对方做为人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