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两名原厅级干部被公诉 2人均涉嫌受贿犯罪

26.07.2019  12:33

    记者获悉,近日,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主任胡高萍,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宁都县原县委书记王四华因涉嫌受贿罪,分别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胡高萍被公诉

        此前通报称其甘当恶势力犯罪团伙“保护伞

        公开信息显示,胡高萍履历一直在新余。1977年,胡高萍参加工作后,历任新余市委农工部干部,新余市农业局经营站站长,新余市种子公司经理,新余市农业局副局长、局长,新余市委农工部部长、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委书记。

        2004年8月,胡高萍任新余市渝水区委副书记、区长;两年后转任区委书记。

        2008年,胡高萍升任新余市委常委,成为副厅级干部。2016年10月,胡高萍任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通报指胡高萍“对抗组织审查

        2018年11月,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发布消息,新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副书记胡高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5月,胡高萍“被双开”。通报指出,胡高萍包庇、纵容涉恶活动,甘当恶势力犯罪团伙“保护伞”。

        经查,胡高萍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四个意识”,入党不信党,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活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干扰省委巡视工作,对抗组织审查;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在法律规定的选举活动中拉票助选,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在干部职务调整晋升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将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搞权权交易,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包庇、纵容涉恶活动,甘当恶势力犯罪团伙“保护伞”;滥用职权,违规出借财政资金;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个人生活腐化堕落。

        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近日,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主任胡高萍(又名胡高平,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高萍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胡高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宁都县原县委书记王四华被公诉

        此前通报称其是典型的“两面人

        公开信息显示,王四华高校出身,1990从江西师范大学政教系毕业,此后大都在江西财经大学工作。2000年底,王四华步入仕途,从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调任泰和县副县长,然后调至井冈山市,先后任井冈山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2007年到2011年,王四华先后担任万安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等职。

        从2011年至今,王四华一直主政宁都县,担任县委书记。并于2016年11月起,同时担任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成为一名厅级领导干部。

        通报称王四华“大搞政治作秀

        2018年11月7日,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发布消息,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宁都县委书记王四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半年后,王四华被“双开”。

        根据通报,经查,王四华违反政治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活动导致宁都县政治生态恶化,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在干部职务调整晋升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巨额财物;违反廉洁纪律,默许、纵容亲属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违反群众纪律,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生活纪律,败坏家风,对配偶失管失教,个人生活腐化堕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王四华理想信念丧失,“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大纪律样样违反,政治上离心离德、思想上蜕变忘本、组织上团团伙伙、行动上阳奉阴违、生活上腐化堕落,浸染圈子文化,热衷表面文章,大搞政治作秀,把手中权力异化为敛财工具,是典型的“两面人”。

        检察机关指控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

        目前,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宁都县原县委书记王四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已由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四华在担任万安县县长、宁都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息日报/信息日报客户端记者李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