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胜:不知“6220元”去向的“查处”不可信

13.12.2013  17:54

  近日一则消息在网络上引发关注:河北邱县梁二庄镇龚堡村,发生了一起乡村干部违规擅自向村民收取社会抚养费,次日被收费村民喝下剧毒农药身亡。记者就此事进行调查获悉,目前涉事的村支部书记被开除党籍,其他2名村干部和2名乡镇干部也受到党纪处分。(12月12日新华网)

  表面上看, 河北邱县对“超生村民服毒自杀”事件的调查处理是及时和“严肃认真”的。可是,在不知道“6220元”罚款去向的情况下,就急冲冲地“处理”,其背后必定掩藏不可告人的目的。

  如,“只有县计生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具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资格,其他任何人,包括镇、村干部都无权,也不允许向村民征收‘超生费’”的说法,并不能排除邱县没有安排过村干部征收社会抚养费。其疑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近期在县里没有安排的情况下”的言外之意,就是县里曾安排过村干部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如果上级没有安排,龚堡村干部是“吃饱撑的”?还是自找“”吃? 令人费解。

  再如,如果村干部私自征收社会抚养费属实,那么,村干部的行为就嫌疑犯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应当追究村干部的刑事责任。且属性质特别严重的团伙诈骗,必须加重处罚。

  因此,目前“6220元”罚款的去向,不仅是村干部罪与非罪的关键,也是邱县相关部门以及梁二庄镇,尤其是县计生局是否要担责的关键。

  也就是说,“6220元”如果被村干部私分,说明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村干部的私自行为,毫无疑问,就要追究3名村干部的刑事责任;“6220元”如果在镇里,说明征收社会抚养费是镇干部安排的,毫无疑问,就要追究镇干部的相关责任;“6220元”如果在县里,说明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县里安排的,毫无疑问,就要追究县里相关部门,尤其是县计生局领导的责任。

  所以说,目前对涉事村干部的查处,并不是“超生村民服毒自杀”事件的最终结果。否则,不知道“6220元”罚款去向的查处,公众有理由怀疑,村干部就是“超生村民服毒自杀”事件的“替罪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