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出台政策加快旅游业新一轮发展

22.10.2015  20:52

  为大力实施“服务富县”战略,推进吉安县旅游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吉安县出台了加快旅游业新一轮发展政策,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税收、水电优惠、项目土地使用等一些旅游产业发展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旅游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一是加大对旅游发展引导性资金投入。每年县财政预算安排20万元县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旅游市场促销、重大节庆活动、人才培训、扶持名优旅游商品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以工代赈、新农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乡村公路、天然林保护等专项资金,将在充分考虑与旅游业发展相适应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使用。二是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建立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开发建设机制,以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资金为补充、项目经费打捆使用的模式,鼓励社会资金以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旅游项目。三是实行税费优惠政策。旅行社组接团在境内旅游的,按实得收入(以其取得的全部旅游费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费用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旅游景区(点)及获得国家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旅游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支出,其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市、县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研发费,予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在农村经营“农家乐”、观光农业等乡村旅游开发的个体工商户,以最高限额作为营业税起征点。新办旅游企业以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审核,3年内每人每年予以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凡A级以上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和旅游商品产销等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对被评为三星级(含)以上旅游饭店的用电价格在商业电价类别中每千瓦时降低0.1元的价格优惠,三星级(含)以上饭店可享受与同一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水费同价优惠政策;对二星级(含)以上饭店有线电视实行优惠收费;对景区创AAA景区(含)成功、宾馆创三星级宾馆(含)成功、旅行社创四星(含)成功的给予一定经济奖励。四是加大对旅游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旅游规划、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其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土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前提下,按最低标准收取。其税收的征缴从项目营业年底起,前两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份实行免缴,后三年减免50%,采取先征后奖的办法,年终由县财政奖励返还,;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对重点旅游开发项目,实行县领导挂点、部门帮办、定期调度、高位推动、全程服务。县发改委、旅游、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防止低档次开发和重复建设。对好的旅游项目优先考虑列入县重点项目范围。五是对旅游项目用地给予政策支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旅游产业用地,保障旅游产业建设用地供应,旅游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按国家规定予以大力支持。利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兴办生态旅游项目的,只要不改变农用地权属和性质,集体经济组织可在自愿基础上以农用地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合作经营。鼓励旅游企业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依法批准后,可以确定给项目单位最长40年的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