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换发新干县双佳化工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函

04.04.2014  10:07
 

新干县双佳化工厂:

      你厂《关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干佳字〔2013〕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厅对申请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于2014年3月18日至3月27日进行了审批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异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换发你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08年5月,吉安市环保局以吉市环督函〔2008〕61号对你厂年产10000吨醋酸钠生产线项目予以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2009年4月,吉安市环保局以吉市环督字〔2009〕56号批复同意你厂产10000吨醋酸钠生产线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11年12月,我厅以赣环评函〔2011〕210号原则同意你厂年产1万吨醋酸钠环评及竣工验收的批复有效。2014年2月,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你厂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厂基本具备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建议同意换发你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鉴于此,我厅原则同意换发你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类别、规模与期限

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经营类别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废酸(HW34,900-349-34);经营规模为10000吨/年;经营期限为3年。

三、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要求

由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你厂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审批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所经营的危险废物不得委托、转让、倒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三)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经营管理台帐,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必须在每个季度前10天内向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度报告表》。

(四)生产期间应强化生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并加强防护。要加强对废水和酸性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产生“三废”的监测,确保达标排放,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同时要注重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及其他相关制度和措施,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管理,加强维护,防止雨水冲刷危险废物,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六)我厅委托吉安市环保局对你厂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