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丰县堂浦第六煤矿技改(扩界)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宜丰县堂浦第六煤矿:
你矿报送的“关于要求审批《宜丰县堂浦第六煤矿技改(扩界)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
鉴于你矿划定矿区范围已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赣采复延字〔2013〕39号),在落实现有工程污染治理整改工作、做到“增产不增污”及达到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同意你矿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本次批复项目基本情况:宜丰县棠浦第六煤矿位于宜丰县棠浦镇境内(矿区地理坐标为东径115°01′27″~115°02′11″、北纬28°25′36″~28°26′06″),在宜丰县城东北面直距约25.4km。
本项目属改扩建工程。煤矿属低瓦斯矿井,平均含硫约0.81%。原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年采煤4万t,此次改扩建后提升至年采煤6万t;现有矿区面积为0.2106km 2 ,改扩建后扩至0.713km 2 ;现有开采深度为-30m~-300m,改扩建后扩至+100m~-450m。矿山改扩建后设计服务年限约9.73年。
煤矿现采用地下开采、立井开拓方式,设有主井、副井、风井三个井筒,采用短壁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改扩建后仍为地下开采,立井开拓方式,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改扩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改造原副井为主井(井口标高+85m)、原主井改为副井作为安全出口(井口标高+85m)、利用原风井为东风井(井口标高+85m),新建西风井(井口标高+81m)等主体工程;改造现有采矿工业场地(占地面积约为860m 2 ,包括绞车房、材料库、空压机房、机修间、配电间等)等辅助及公用工程;改造现有储煤场为封闭式原煤仓(占地面积约1240m 2 ,最大储煤量约4500t)、新建矸石堆场(占地面积1160m 2 ,最大堆存量约2200t)、新建废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贮运及环保工程。办公生活设施、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回用水系统、矿山道路等均利用现有设施;废弃现有煤矸石堆场并生态恢复。该矿山不设炸药库,炸药临时堆存于井下(仅存一天用量)。矿区供热采用电热水器供给,不设燃煤锅炉。
项目总投资2723.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7.5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5.05%。
二、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使用先进的工艺与设备,努力提高废水、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类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1.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区的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按照《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留足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专项资金,确保各项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措施的落实。
2.施工期应尽量减少临时占地,做好土石方调配,实施挖填方平衡,对施工区域和运输道路应及时采取工程和植物措施进行防护,防止水土流失。同时,施工期内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降低对周围环境植被的影响。
3.生产期应采取“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方式,加强工业场地、风井场地及周边裸露地面的植被恢复,做好矿区生态恢复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服务期满后及时对工业场地和矸石堆场完成覆土、压实稳定和绿化等封场处理,进行生态恢复;矸石堆场设拦渣坝、截洪沟及沉淀池等设施。
4.对地下开采可能造成地表塌陷的采空区,你矿应加强巡视和观察,矿山开采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矿山布局和施工计划,多留煤柱,对矿山开采巷道及部分采空区实施加固回填,对地下岩体破碎地带进行灌浆加固,避免造成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
1.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通过裂隙进入矿井形成矿井涌水,矿井涌水经井下水仓收集沉淀后,部分回用于井下生产,剩余部分泵至地表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部分用于地面工业场地、道路降尘洒水等,部分用作周边农田灌溉用水,剩余部分废水外排;矸石堆场淋溶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矸石场降尘洒水,不外排;生活污水采用生化装置处理后外排。项目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无名小溪,流经约6km汇入棠浦河,再经20km汇入锦江。
2.制定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水环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宜春市环保局备案。
(四)加强地下水防护
在矿山建设和采矿生产过程中,采取在储煤场地面实施硬化处理、同时设置封闭雨棚,储煤场和矸石堆场周围设置截水沟,矸石堆场淋溶水导入沉淀池处理,减缓储煤场及矸石堆场对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影响;按“探、堵、保、防、排”防治水原则,采取深打浅爆的凿岩爆破方案,采用井内注浆封堵明显构造裂隙和充填等工程措施防止顶板塌落、采取探放水等工艺措施及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进行生产,控制煤矿地下开采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1.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井下废气、原煤和矸石出料口、地面矸石堆场以及各转载点的无组织排放粉尘。井下废气采取煤层预注水、喷雾洒水和强制通风等措施后经风井排至地表;成品煤进入储煤仓堆放,各原煤转载点、矸石堆场设置洒水降尘系统,运输道路硬化,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瓦斯排放采取加强通风等措施。
2.制定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大气环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宜春市环保局备案。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煤矸石、矿井涌水沉淀煤泥、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及生活垃圾等。
煤矸石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煤矸石堆存于矸石堆场,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煤矸石堆置场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沉淀煤泥浓缩干化后掺入原煤外售;生活污水处理污泥与生活垃圾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
(七)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合理布局、优先考虑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合理安排爆破和产品运输时间,并采取有效降噪、隔声、消声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八)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制定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加强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应有台帐记录。
按照安监部门要求,实行强制通风、正常运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有效防范瓦斯和煤尘爆炸风险;加强技术管理,做好井下排水系统的建设,防范煤矿透水事故发生。严格履行公安和安监部门关于炸药在运输、贮存和使用的相关手续,并按要求设定危险防护区域。
加强煤矸石堆置场设施的运行管理,切实保证煤矸石堆置场安全;做好矿山开采可能塌陷范围以及敏感目标的稳定性监测工作,防范矿山开采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九)加强排污口规范整治
按国家和我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并建档。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一)废水。所有外排废水必须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要求;生活污水外排废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用于灌溉废水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相应标准。
(二)废气。外排颗粒物应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煤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矿山瓦斯排放浓度应达到《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GB21522-2008)要求。
(三)噪声。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标准;厂界噪声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宜春市环保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即: COD≤1.51吨/年,NH 3 -N≤0. 08吨/年。
四、项目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一)试运行程序要求。项目的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你矿应按照“以新带老”原则,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现有工程整改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上述工作未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前须向宜春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同时抄报我厅),经宜春市环保局检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
(二)试运行管理要求。按规定设置或指定专门环保管理机构,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加强运营期间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严禁擅自闲置、停用环保治理设施,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
(三)竣工验收要求。试生产期内(不超过3个月)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正式投入生产。
五、其他环保要求
(一)项目变更环保要求。若项目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厅申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若自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动工,必须向宜春市环保局重新申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宜春市环保局应将审批文件报我厅备案。
(二)违法追究。对已批复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你矿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宜春市环保局和宜丰县环保局备案。我厅委托宜春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监督。请省环境监察局加强对项目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过程中的环境监察。
2014年1月26日
抄送:宜春市环保局,宜丰县人民政府及县环保局,厅有关处室,省环境监察局,省环保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江西省地质矿产勘
查开发局实验测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