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督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江西省新建县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了设施农用地备案和督查制度。
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如下:
1、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设施农用地,在使用前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2、各乡(镇)政府结合本地生产设施布局情况,组织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国土中心所、乡(镇)建保所、乡(镇)执法中队对备案信息及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并提请乡(镇)党委会或者党政联席会进行研究,同意后以会议纪要或其他书面申请形式报县联席会议。
3、建立设施农用地使用备案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开发办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村建办),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申请后,牵头组织县农业、国土资源、农业开发办、住建、环保等部门实地踏勘,对备案信息进行民预审,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出预审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进行审议。
4、县设施农用地备案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或满10个申请单位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由相关部门进入备案程序。
《通知》还规定,设施农用地经备案后,当地乡(镇)政府作为责任单位,要防止以设施农用地名义搭建违法建设行为,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经济等相关措施来制约和规范设施农用地建设管理;要及时组织国土中心所、建保所和乡(镇)执法中队等单位,采取施工放样;要落实巡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竣工后要组织验收。
为确保备案制度落到实处,《通知》提出建立设施农用地实行定期督查制度。每年10 月份由县村建办牵头,组织县农业、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部门对已备案的项目开展联合督查。对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扩大用地规模、扩大建筑面积、不按照效果图建设和改变设施用途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