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市县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要及时上报

28.02.2015  18:06

 

人民网南昌2月28日电(记者 秦海峰)日前,江西下发《关于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的意见》。该意见在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并明确市县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要及时上报。

国资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提至30%左右

根据意见,江西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意见还提出,将提高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进一步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2018年将各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提高到30%左右,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加快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国内差旅、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等经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

地方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

意见指出,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区)政府举借债务统一由省政府代为举借。省与市、县(区)政府在批准的债务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

地方政府债务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举借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筹措,除此之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政府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意见指出,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年度债务总规模由省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江西省年度债务限额内,根据各地债务风险、财力状况以及投资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省政府批准。

地方政府债务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两类,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公共预算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编列赤字,通过举借一般债务予以弥补,一般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政府性基金预算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举借专项债务,政府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市县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要及时上报

意见指出,省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指标,评估各地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达到一定警戒线的债务高风险地区,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各级政府要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市县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