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高岭萤石、瓷土矿普查探矿权评估报告公示

31.03.2016  16:22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的规定,现对江西省南城县高岭萤石、瓷土矿普查探矿权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摘要)、目录、附表、附件目录进行公示。本公示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期限十天。如有异议,请致电或以书面形式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反映。

联系电话:0791-86717120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66号

邮编:330025

江西省南城县高岭萤石、瓷土矿普查探矿权评估报告

(摘要)

新志矿评报字[2016]第001号

评估机构:新疆志诚矿业评估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

评估委托人: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评估对象:江西省南城县高岭萤石、瓷土矿普查探矿权

评估目的:为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有偿处置江西省南城县高岭萤石、瓷土矿普查探矿权提供价款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

评估日期: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20日

评估方法:勘查成本效用法

评估主要参数:该探矿权面积为2.39平方千米;地质勘查程度总体为预查;目标矿种为高岭萤石、瓷土;地质工作直接成本现值:地质测量(草测)9386.25元;槽探62733.00元;剥土24800.40元;间接费用29075.89元;重置成本为125995.54元;工程部署合理性系数(f1)为1.71,加权平均质量系数(f2)为1.8,效用系数(F)为3.08。

评估结论:本公司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原则,按照公认的探矿权评估方法对江西省南城县高岭萤石、瓷土矿普查探矿权的价值采用勘查成本效用法法进行了评定和估算。评估人员对该普查探矿权进行了实地查勘与核实,并作了必要的市场调查与征询,在履行了公认的必要评估程序后,得出如下评估结论:“江西省南城县高岭萤石、瓷土矿普查探矿权”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的价值为38.81万元, 大写人民币: 叁拾捌万捌仟壹佰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本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此


评估结论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本报告仅供评估委托人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用。报告的使用权归评估委托人所有,未经评估委托人许可,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法规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江西省南城县高岭萤石、瓷土矿普查探矿权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该评估报告全文。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报告复核人:

新疆志诚矿业评估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目   录

摘要

一、矿业权评估机构………………………………………………………1

二、评估委托方和探矿权申请人…………………………………………1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2

四、评估目的………………………………………………………………2

五、评估基准日……………………………………………………………2

六、评估依据………………………………………………………………2

七、评估原则………………………………………………………………4

八、评估实施过程…………………………………………………………5

九、矿业权概况……………………………………………………………6

十、评估方法………………………………………………………………15

十一、主要技术经济参数的选取依据……………………………………16

十二、评估结论……………………………………………………………21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21

十四、评估报告提交日期…………………………………………………23

十五、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23

附表、附图

一、附表目录

附表一:江西省南城县高岭萤石、瓷土矿普查探矿权评估结果汇总表

附表二:江西省南城县高岭萤石、瓷土矿普查探矿权评估勘查直接成本现值计算明细表

附表三:江西省南城县高岭萤石、瓷土矿普查探矿权评估重置成本计算表

附表四:江西省南城县高岭萤石、瓷土矿普查探矿权评估效用系数评判表

二、附图目录

附图一 江西省南城县高岭萤石、瓷土矿预查区地形地质图       1∶10000

附图二南城县高岭萤石、瓷土矿预查区探槽(剥土)素描图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