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办学校可依法参与社会资本投入举办的民办学校

12.07.2016  15:08

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不得超过3年 

  昨日,《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公办学校(幼儿园)参与社会资本举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布。据悉,我市公办学校可依法参与社会资本投入举办的民办学校,也可派出管理团队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扶,但帮扶教师任教时间不得超过3年。

   民办学校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办法》提出,为盘活资源存量、扩大优质教育增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教育事业领域,公办学校在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可依法参与社会资本投入举办的民办学校。该社会资本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出资,建设具有达到相应办学层次所规定设置标准要求的自主校区。

  记者了解到,我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按规范程序确定独立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且必须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独立校园和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颁发民办学校的学业证书。

  在合作方式上,公办学校以无形资产作为要素投入,采取混合所有制(股份制)或品牌授权形式,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民办学校,共同组建董(理)事会,学校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公办学校的品牌、文化、管理等无形资产作为要素投入,所占股份根据不同的合作类型经双方认定,一般不低于15%。

   教育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及指导

  南昌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负责公办学校参与社会资本投入举办的民办学校的行政审批工作。未经授权民办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校名作为前后缀冠名,民办学校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此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发现问题,责令其及时整改,或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办法》规定,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须按程序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确保公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按其所占股份,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民办学校每年要将公办学校品牌使用费纳入办学成本核算,每年一次性转入相关公办学校。公办学校必须将该项经费列入学校部门预算收入(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公办学校选派教师有比例和时间限制

  《办法》指出,公办学校可根据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需要,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派出精干管理团队和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扶发展,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管理团队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教师选派不超过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总人数的5%,并逐年递减0.5个百分点,帮扶教师任教时间不得超过3年。

  帮扶期间,选派到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身份、人事关系保持不变,帮扶期满须回原单位工作。有意愿留在民办学校工作的,应办理相关手续转为民办学校教师。

  在风险防范机制和退出机制方面,民办学校应建立律师指导制度,依法防范和处理权益纠纷;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停办,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退出过程平稳、有序。

  《办法》于7月11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南昌市公办学校(幼儿园)参与社会资本举办的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前教育、普通中小学教育。

  (记者 蔡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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