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15.01.2014  12:58

  参保人员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增至五千元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发布《关于将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原称丧葬费)和抚恤金(原称一次性抚恤费)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5000元

  按照规定,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标准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丧葬补助金为3200元,2012年1月1日起丧葬补助金为5000元。

  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抚恤金标准,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所在市、县(区)企业单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最多不超过10个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其中,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与原规定抚恤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已退还养老保险费的

  不享受丧葬抚恤金

  《通知》指出,从2011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尚未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并已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所在市、县(区)企业单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个月标准)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已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用人单位。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后,不再退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2011年7月1日以后,未退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已退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记者 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