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中的问题及对策

01.09.2014  17:05

  劳动争议涉及到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法院审理和执行的重点。在最高院开展的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中,劳动争议案件即作为十大类案件之一得以优先执行、主动执行、强力执行。与一般执行案件相比,劳动争议案件以其金额少、涉及人数多、执行依据多样等特点而在执行中得以重点关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年1-8月立案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有56件,执行完毕的有56件,2014年1-8月立案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有69件,执行完毕的69件,分别同比增长23.2%。

  该院在执行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裁决内容与执行内容不一致。按照法律规定,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首先要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争端。劳动者提出的请求除了包括金钱给付内容外,往往还有缴纳社会保险等请求。仲裁机构的裁决或者法院的判决会依照劳动法支持社保请求。但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只会执行工资、补偿金或者有确定数额的社保金,并不执行办理保险等请求。二是审理主体与执行主体不一致。仲裁裁决依据的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仲裁裁决上的被申请人往往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字号,没有经营者的具体信息。执行依据的民事诉讼法,执行主体应当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经营者,通过字号并不能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往往通过执行中直接变更,容易引起被执行人的扯皮。三是裁决生效届满时间与申请执行时间不一致。仲裁裁决作出后,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在生效届满后才能申请执行。但实践中出现许多劳动仲裁裁决在劳动者签收后,时间届满向法院申请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发现,其收到仲裁裁决较晚,起诉期限内已向法院诉讼并已受理。此时执行机构只能终结案件的执行,不仅浪费法院的司法资源,还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执行案件当中的三种“不一致”,笔者认为:一是劳动仲裁机构送达裁决时,应当释明属于金钱给付内容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交纳社保的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二是在仲裁过程中要考虑到执行需要,查明经营者的详细信息,并在仲裁裁决书上有详细记载。三是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应当附劳动仲裁机构所出送达双方的材料,法院在立案时在认真审查,避免出现一方申请执行,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尴尬。

  (吴云、黄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