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之道:从治标到治本

08.10.2014  11:09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党政军等各领域、行业,腐败分子已经越来越难找到“避风港”。中纪委接连发布的关于党政官员或央企高管因贪腐落马的消息为传媒和社会各界所高度关注。

  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以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又可能因为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监督发生腐败和变异,这是为人类历史诸多实践所证明的一条经验。当下,各种腐败现象触目惊心,不仅腐蚀了整个社会风气,而且威胁到我党的执政根基。面对日益严峻的反腐形势,雷厉风行、暴风骤雨般的“强力”反腐,对于查处严重腐败案件、有效遏制腐败的高发与蔓延势头是极其必要的。这不仅体现了中央高层以猛药去疴、刮骨疗毒的强大决心,而且对贪腐官员形成了强大的震慑之威,大大化解了民间情绪,提高了党的威信,可谓激浊扬清、大快人心。

  但是在人们热情“点赞”的同时,许多人也不无担忧,唯恐反腐的“风暴”刮过之后,贪腐会迅速反弹、死灰复燃,甚至会“越反越腐”。在强大的社会反腐的声势之下,在“不敢贪”“不能贪”逐步成为广大领导干部共识之时,如何趁热打铁、巩固这一轮反腐的成果?如何做到反腐成为常态与长期的制度化行为?正如王岐山书记所言,目前是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那么,什么样的反腐才能治本呢?

  从各国反腐的经验来看,反腐必然要经历一个从治标到治本的过程。唯有以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使得官员不仅“不敢腐”,而且“不能腐”“不易腐”,将来还要做到“不想腐”,才能巩固这一轮反腐来之不易的成果,才是真正的治本意义上的反腐之道。换言之,建立科学完备的权力制约与民主监督的制度体系,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堵住腐败之源、斩除腐败之根。这一思路,从新一届中央的反腐举措中已初见端倪。譬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等要求,以及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等等,都让我们看到了中央反腐制度化、常态化的努力。

  制度是规范和指引社会成员行为的规则的总和。好的制度能够遏制人的私欲,让坏人也做不了坏事;相反,坏的制度却会诱发人的贪欲,时间长了,好人也会变成坏人,想做好事都难、想不腐都不易。因此,我们不能将腐败简单看作是道德品质问题,不能推断官员之所以腐败就是因为他们道德败坏、品质低劣。官员也是人,只要是人就会有人性的弱点。在赋予官员权力时,我们不能将他们看作是用特殊材料做成的“金刚不破之身”,或是不食人间烟火、大公无私的道德的化身,而是假定他们都有可能犯错误甚至是作恶、犯罪。

  什么样的“制度笼子”才能够关得住权力?如何设计和制造出一个牢固可靠的“制度笼子”来遏制腐败?应该承认,这个笼子不是一般的笼子,能把权力关住的“制度笼子”自身必须经得起强权冲击。否则,这个笼子就可能是糊弄人的“豆腐渣工程”。科学有效的反腐制度体系,其意义在于为官员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其划定权力边界,从而防止其通过滥用权力获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好的制度体系也是对官员的一种爱护与善待。目前的反腐制度体系涵盖了刑法、监督法、行政监察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还有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规章,数量上不可谓不多。然而,反腐制度体系仍亟需精细化、刚性化。很多制度过于松懈宽泛、几乎没有硬性规定,犹如“牛栏关猫,进出自如”。一个官员行为没有明确的制度约束,那么现实当中他只有成为“”才能抵御各种滥用权力的诱惑。

  制度反腐意味着一场深刻的政治体制改革。为遏制腐败大案要案频发态势,须以强大的政治勇气和高超的政治智慧,抓住要害、顶层设计,加快完善反腐制度体系。一是以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为目标改革党政权力结构,对过分集中的权力进行有效分解,推进权力的科学优化配置,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二是强化政府财政预算监督,真正实现对政府“钱袋子”的民主监督和阳光下运行。三是推进重大事项决策权等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公开化,确保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真正落实到位。四是改革现行干部选拨机制,坚决革除选人用人上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