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反腐体制机制创新:把制度笼子扎得更紧更密更牢

18.02.2014  12:26

      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 前沿观察·聚焦反腐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把制度笼子扎得更紧更密更牢

      题图:四川叙永县纪委给乡镇干部下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手册》,《手册》把枯燥的廉政规定变成了易于熟记的“活图文”。资料图片

  核心阅读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实践证明,只有把反腐倡廉的制度笼子扎得更紧更密更牢,才能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建设廉洁政治。   (本系列到此结束)

   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既是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更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障。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门就“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理念。

  毋庸置疑,这些年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现实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求的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有的法规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有的法规制度内容落后于实践,许多好的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法规制度建设仍然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李雪勤说。

  应当看到,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面对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

  李雪勤指出,要紧紧围绕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抓住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结合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研究论证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为统领的法规制度体系,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廉政风险,是党员干部执行公务和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的可能性,主要是指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而可能产生不廉洁行为的风险。任何掌握公共权力的部门和个人都客观存在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每个权力岗位都存在廉政风险。只要有权力就存在着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只要有职能就存在着不作为、乱作为的可能性。

  而廉政风险防控,则是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实践探索。

  一大早,浙江东阳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在检务督察中通过GPS定位系统发现院里一辆警车头天晚上未停放在指定地点,查清事情真相后,即启动廉政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按二级风险的规定对驾驶员的行为进行处置:批评教育,令其提出整改措施,并将其此次行为记录到年度绩效考核中。

  近年来,类似这种“制度+科技”的监督模式,已经在不少地方探索建立,及时督促改善薄弱环节,防范廉政风险问题的发生。以安徽为例,自2012年3月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乡镇以上单位共清理确认职权613602项,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351850幅,排查出廉政风险点1357510个,制定防控措施1451822条,新订、修订相关制度70186项,堵塞了腐败滋生的漏洞。

  专家表示,当前迫切需要加快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立健全步伐,避免制度建设“牛栏关猫”。李雪勤指出,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职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冲突。防止利益冲突是现代廉政立法的基础,也是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早在2001年发布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就对省区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明确规定,比如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这样的规定,旨在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基本上排除在外。

  而在2007年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也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纪律要求: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利益冲突现象仍大量存在,比如领导干部在自己职权所及的区域、领域投资入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其职权所及的区域、领域投资经商或在其直接领导的部门或单位工作,等等。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表示,相关制度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不够系统,有的操作性不强,难以起到防止利益冲突的作用。

  “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重点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李雪勤表示,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着力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

  自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已连续进行了3年。

  2013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提出,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专家表示,与以往相比,这次填报突出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精神,特别是提出要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以切实增强报告制度的约束力,提高施行效果。“但如何把刚性的纪律约束落到实处,切实让制度高压线通上电,现实中还有很多具体的难题需要破解,比如解决好报告项目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化基础建设需要提速等问题。”刘旭涛认为,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下一步需要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

  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密切相关的另一个关键词是——“裸官”。不久前,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正式公布。其中,颇受社会关注的是专门针对“裸官”的新规,明确规定“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有分析指出,这反映出对“裸官”的关注已经上升到中央层面,不仅升级了海外反腐的力度,更有肃清官风之效。

  李雪勤指出,应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记者 盛若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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