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反腐系上松紧带:副部级高官的死刑争议

30.04.2015  13:56
原标题:当反腐系上松紧带:副部级高官的死刑争议

狴犴:古代刑狱的象征

巡抚出事

主管财政的副省长杨灏出事了。

杨灏是湖南布政使。布政使主管一省的财政,又称“藩司”“藩台”,从二品,比总督低一级,但与巡抚(“抚台”)、学政(“学台”)平级,比主管司法的按察使(“臬司”“臬台”)高一级。总督、巡抚、学政、布政使、按察使,构成了一省的常委会。而布政使因为管着“钱袋子”,原则上归中央财政部(“户部”)垂直领导,实际影响力往往高于学政和按察使,仅次于总督和巡抚。督抚们无论要搞政绩还是要捞好处,一般少不得需要布政使配合;即便是为了争权,也少不得要打击一下不配合的布政使;正因如此,“常在河边走”的布政使,往往容易主动或者被动地“湿了鞋”。

这回,杨灏的“”看似主动“湿”了——他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3000~4000两(约合如今人民币60万~80万元)。这实在是个小数目,鞋子最多算是打湿了一点,悄悄晾干就可以了。但是,大清官场虽然不怕湿鞋,却怕被人惦记。杨灏就是被人惦记上了,直接推进了“”里——推他的人正是湖南巡抚陈宏谋。

根据陈的实名参奏,杨灏的贪污方式,是“于应发买补运江谷价二十万余两,每百两扣银一两三四钱、及二两六七钱不等,通计侵扣银三四千两入已。”也就是,他利用职务之便,从采购国库粮的款项中侵吞。

对于陈宏谋的参奏,乾隆皇帝相当满意,批示说:“如此察吏,何愁吏治不清,朕甚为湖南吏民庆幸而嘉悦焉……所参杨灏、周照、俱着革职,其贪黩侵扣情由,及管库家人书吏,该抚一并查拏、严审究拟具奏,藩司为通省钱谷出入之地,况买补谷价,关系仓庾,乃扣克短发,必致贻累闾阎,陈宏谋能留心体察,据实参奏,毫无瞻徇,甚属可嘉,着交部议叙。

巡抚严参,证据确凿。按照大清律,如此数目的贪污,已经够上死罪。陈宏谋也的确上奏,请将杨灏处以“斩监候”,秋后处决。对此,杨灏却并不特别担心:因为在严厉的法律下,早已为领导干部们留出了活命的后门。

这是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九月。呆在刑部大牢里的杨灏,会活下来吗?

严刑峻法

大清律例》中,与现代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应的,是“刑律”中“贼盗”目下的“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监守自盗罪)。

根据《大清律例》中的法定解释:

“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

称主守者,该管文案典吏,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主管官库的役吏)、斗级(主管官仓的役吏)、攒拦(征税员)、禁子(狱卒),并为主守。

用现代语言表达,所谓“监临”泛指领导干部,而所谓“主守”则包括了一切公务人员和公勤人员。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监临主守”也包括政府的临时工,比如受雇于官府的车户、船户等,“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主守’”。

从这个定义看,“监守”(监临住守)泛指一切从事公务活动的人,而未必都是正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律对这些公职人员的监督和惩罚,相当细致和严苛。

监守自盗罪”定性,不仅要审核犯罪主体特征,即必须是“监临住守”者;也要审核犯罪客体特征,即其所侵害的是“官银、官粮、官物”,特殊主体和特殊客体缺一不可。根据《大清律例》,如果公务人员侵害民间财物,则客体不符合此罪要素;如果普通百姓侵害“官银、官粮、官物”,则主体不符合此罪要素;都需以其他罪名处置,而其量刑往往也远低于“监守自盗”。

对于“监临住守”者犯罪、也即职务犯罪,予以从重打击,从唐代开始即已形成传统,世代延续,直到清代。《大清律》对贪官的打击相当严厉。根据刑律,“监守自盗”罪的死刑起刑线仅仅是40两(约合如今人民币8000元),而且处决方式为斩首。而适用于非公职人员的“常盗仓库钱粮”罪,死刑的起刑线则是60两,相差50%,处决方式则是绞刑,比斩首要温和得多。

监守自盗”罪,还特别执行“不分首从,并赃论罪”的量刑方式。比如,上下共10人联手,侵吞公款40两,且每人均分各得4两。若按照4两量刑,根据刑律,赃银在2.5~5两(约合如今人民币500~1000元)之间的,刑罚为“杖一百”。打100下板子,并非轻刑,杖刑下往往能致人于残甚至死地,但是,这毕竟比斩首要轻多了。但是,根据“不分首从,并赃论罪”的量刑防水,公职人员犯此罪的,每个涉案人均依据总金额量刑,即此例中,10人都按照40两量刑,依法应一律斩首。

同时,触犯该罪的所有公职人员罪犯,还需在右小臂膊上刺上三个字:“盗官银(或粮、物)”“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厘,上不过肘、下不过腕”。

重典治吏”,正是《大清律例》的主导思想。其诸多条款中,超过1/3针对的是执掌公权力者犯罪,涉及范围甚广,刑罚甚严,大大高于对平民犯罪的刑罚力度。

而且,在《大清律例》中,除了“刑律”之外,在“户律”“工律”中也有不少条款,明确说明参照“监守自盗”执行。如“户律”中“仓库”目下的“揽纳税粮”“私借钱粮”“库秤雇役侵欺”“损坏仓库财物”等,及“工律”中“营造”目下的“冒破物料”等。显然,这些都扩大了“监守自盗”条款的适用范围,体现的依然是“重典治吏”。

杨灏的犯罪金额,已经百倍于40两的死刑线,可谓“百死难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