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举报虐童成被告 是否侵权应否担责引热议

20.08.2015  09:02

圆桌议题

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南京浦口发生一起男童被养母虐待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最初是因为有人在微博上发布了该男童被打得伤痕累累的照片。最终,该男童的养母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提起公诉。

令人意外的是,近日,男童的亲生父母来到南京市江宁法院,以男童及他们自己的名义,把发帖人徐先生给告了,理由是发帖人未经允许散发男童照片,侵犯了男童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要求被告道歉,并赔偿20万元。江宁法院已正式立案。

消息一出,网友们哗然,大家普遍认为, 发帖人只是通过网络公开了男童遭受虐待的事实,可以说是一种公开的举报,既没有夸大或隐瞒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更不是为了炒作或者诬损相关人员的名誉。而且没有发帖人的网络公开,小孩还将遭受何种虐待?

但男童及其亲生父母诉称,虐童事件在网上迅速传播,男童的姓名、学校、照片等都被网友人肉出来,被网民谈论、消费,贴上了“被虐待儿童”的标签,对孩子的精神伤害难以估量。

尽管男童受到“二次伤害”不容忽视,但是否意味着发帖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呢?本报特邀法律界人士共同探讨“虐童”案发帖人成为被告背后的法律关系和社会意义。

主持人 淦丹丹

嘉 宾

朱 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

熊玉梅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春华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亚兵 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新民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