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6.06.2016  22:19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和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现将《江西省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公文属性:主动公开)


江西省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精神,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根据2015年食品抽检和舆情监测情况,省局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省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重点

  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是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治理内容

  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问题。

  三、治理措施

(一)企业自查自纠。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6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一是自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二是自查在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中存在的非法宣传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三是自查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未经审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四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当采取停止生产并召回非法产品、修改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撤销非法违规广告等措施进行整改纠正,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和抽样送检。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企业检查。一是对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产品生产许可证件、产品配方、产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必要时检查企业进货台账、原料库存情况。二是对行政区域内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配制酒、玛咖制品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声称保健功能的行为;检查产品名称、说明书、赠送宣传册、广告中存在的未经批准的功能声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三是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重点检验: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如:西布曲明、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等指标)。

(三)问题产品和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置。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同时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移送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信息公布。自查、检查和抽检中发现问题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执行产品召回和下架措施的问题产品名单,向消费者说明召回和下架原因,并应当发布消费风险提示。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企业对问题产品召回、下架措施的执行,对召回、下架不到位、走过场的,要予以从严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省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省局成立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曹麒副局长担任,省局保健食品监管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科标处、新闻办、稽查局和省药检院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保健食品监管处,负责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

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保健食品监管处:一是负责组织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二是负责组织对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检查。

2.食品生产处:负责组织对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3.食品流通处:负责组织对配制酒、玛咖制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4.餐饮处:负责组织对餐饮服务环节配制酒、玛咖制品进行全面排查。

5.科标处:负责组织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产品抽样应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实施,各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别可疑的问题产品应现场进行抽样,并负责收集、提供检测方法和产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送省药检院检验。

6.新闻办:负责对外信息公布。负责新闻发布、跟踪报道、发布消费提示等。

7.省稽查局:负责对省本级检查发现的符合立案要求的问题和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查处。

8.省药检院:对专项治理提供相应技术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检验检测相关工作,并负责餐饮环节配制酒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

各设区市、樟树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局要高度重视,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效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检验机构及外省市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多部门联动,畅通案件衔接,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形成多部门联手、共同整治、共同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予以处置,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广告、电视媒体等其他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沟通,引导社会共治。要特别注重发动社会监督,形成媒体关注、消费者协查的监督氛围。

(四)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局要及时向省局报送专项治理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对符合撤销、吊销、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及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省局。各地请分别于6月30日前向省局报送专项治理实施方案;11月30日前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包括总结材料和附件)。省局将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联系电话:(0791)88178579,传真:(0791)88158063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全省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