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 省发改委 省国土厅 省环保厅 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2015-2016)》的通知
赣商务建设字〔2015〕249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局(建设局)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2015)>的通知》(商建函〔2015〕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江西省《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2015-2016)》(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流通设施建设工作。制定《目录》是政府部门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流通设施规范发展的有效举措。《目录》对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调整流通设施结构,改善流通产业发展环境,提高流通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乡规划、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商业网点规划搞好衔接,着力解决好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积极支持流通设施项目建设。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或设施用地,城乡规划部门要依法将其纳入相关城乡规划中,统筹布局,并加强功能整合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目录》范围内的流通设施建设项目,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纳入《目录》的重点项目。各相关部门在安排财政资金时,对列入《目录》的流通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三、建立流通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目录库。为切实发挥《目录》对流通设施建设的引导作用,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依据《目录》,建立流通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目录库,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加强动态跟踪监测,强化协调指导和服务,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流通设施建设。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目录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保证流通设施建设指导目录得到有效实施。各地落实《目录》有关工作及进展情况按部门职责及时报省相关部门。
联系人: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邹凌云 0791-86246669
省发改委服务业发展处 王爱红 0791-86268224
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周军粮 0791-86717113
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刘建辉 0791-86866989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段亦琼0791-86202287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国土厅
江西省环保厅 江西省住建厅
2015年10月27日
江西省《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2015—2016)》
一、批发业设施 | |
1 | 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 |
2 | 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
二、物流仓储业设施 | |
3 | 区域性商贸物流配送中心 |
4 | 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 |
5 | 城市内共同配送中心 |
6 | 重要商品储备设施 |
7 | 农村商品配送中心 |
8 | 县级农村快递分拨中心、乡镇快递服务中心 |
9 | 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体系 |
三、零售(服务)业设施 | |
(一)零售网点设施 | |
10 | 具有公益性质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生鲜超市等 |
11 | 社区连锁便利店 |
12 | 汽车贸易综合服务中心(具备新车销售、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服务功能) |
(二)商业集聚区设施 | |
13 | 电子商务功能集聚区 |
14 | 城市商、旅、文综合消费集聚区 |
15 | 特色商业街 |
16 | 社区商业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
17 | 乡镇商贸中心 |
四、循环经济设施 | |
18 | 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基地、分拣中心、回收站,流通节能设施 |
19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 |
20 | 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中心 |
21 | 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中心、秸秆收储中心、再制造旧件回收及预处理中心 |
五、其他设施 | |
22 | 重要商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
23 | 跨区域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城市共同配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
24 | 大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区域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
25 | 重要商品流通追溯软硬件设施 |
26 | 重要商品检测检疫设施 |
注:《目录》中的“中心”,按照“一个中心、一个项目”的原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