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 省发改委 省国土厅 省环保厅 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2015-2016)》的通知

04.11.2015  19:52

  

  赣商务建设字〔2015〕249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局(建设局)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2015)>的通知》(商建函〔2015〕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江西省《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2015-2016)》(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流通设施建设工作。制定《目录》是政府部门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流通设施规范发展的有效举措。《目录》对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调整流通设施结构,改善流通产业发展环境,提高流通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乡规划、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商业网点规划搞好衔接,着力解决好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积极支持流通设施项目建设。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或设施用地,城乡规划部门要依法将其纳入相关城乡规划中,统筹布局,并加强功能整合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目录》范围内的流通设施建设项目,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纳入《目录》的重点项目。各相关部门在安排财政资金时,对列入《目录》的流通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三、建立流通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目录库。为切实发挥《目录》对流通设施建设的引导作用,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依据《目录》,建立流通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目录库,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加强动态跟踪监测,强化协调指导和服务,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流通设施建设。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目录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保证流通设施建设指导目录得到有效实施。各地落实《目录》有关工作及进展情况按部门职责及时报省相关部门。

  

  联系人: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邹凌云  0791-86246669     

  省发改委服务业发展处  王爱红   0791-86268224

  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周军粮 0791-86717113

  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刘建辉  0791-86866989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段亦琼0791-86202287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国土厅

  

                                                  江西省环保厅     江西省住建厅

                                                        2015年10月27日

 

江西省《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2015—2016)

 

一、批发业设施

1

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  

2

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物流仓储业设施

3

区域性商贸物流配送中心

4

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

5

城市内共同配送中心

6

重要商品储备设施

7

农村商品配送中心

8

县级农村快递分拨中心、乡镇快递服务中心

9

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体系

三、零售(服务)业设施

(一)零售网点设施

10

具有公益性质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生鲜超市等

11

社区连锁便利店

12

汽车贸易综合服务中心(具备新车销售、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服务功能)

(二)商业集聚区设施

13

电子商务功能集聚区

14

城市商、旅、文综合消费集聚区

15

特色商业街

16

社区商业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17

乡镇商贸中心

四、循环经济设施

18

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基地、分拣中心、回收站,流通节能设施

19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

20

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中心

21

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中心、秸秆收储中心、再制造旧件回收及预处理中心

五、其他设施

22

重要商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3

跨区域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城市共同配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24

大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区域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25

重要商品流通追溯软硬件设施

26

重要商品检测检疫设施

                 注:《目录》中的“中心”,按照“一个中心、一个项目”的原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