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借款利息 证据不足难获支持

16.12.2013  19:04

        江西法院网讯    12月16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贾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林某借款6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2012年6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注明借款期限为60天;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敷衍拒不还款。原告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6万元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贾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