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卖伪劣口罩被诉赔520万

09.12.2020  12:32

  本报讯 记者刘宇琦报道:12月2日,由九江市检察院提起的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九江市中院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请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共同支付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3倍的赔偿金,合计520余万元。这是我省首例由市级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的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口罩需求量大增,为谋取非法利益,1月26日至2月2日,刘某献、程某、刘某莹3人前往外省寻找口罩货源,购进“三无”普通防尘口罩100余万个,随后拉邹某林入伙,并商定利润分配比例和合伙分工,通过网络售至广东、贵州、浙江等21个省市。

  经查,四被告在上述口罩销售过程中,明知购进的口罩是“三无”普通防尘口罩、不具备防病毒功能,却宣称所销售的是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采用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等欺诈方式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同时,在上述口罩销售完毕后,2月4日,四被告再次从外省补购进“三无”普通防尘口罩,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认定,现场扣押的防尘口罩不符合医疗器械相关要求,不具有防病毒功能。经公安机关委托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测,四被告已经销售的部分口罩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行业标准。经委托审计,刘某献等人销售口罩金额为170余万元。10月10日,德安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献等人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四被告明知购进的口罩是不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三无”普通防尘口罩,却谎称为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进行销售,并通过隐瞒真相、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和生产合格证照片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销售至全国21个省市的口罩达100余万个,销售金额达170余万元,四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及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罚性赔偿。

  据此,九江市检察院向九江市中院提起公益诉讼,认为四被告刘某献、程某、刘某莹、邹某林应当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惩罚性赔偿,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刘某献、程某、刘某莹3人共同支付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3倍的赔偿金,共计520余万元,邹某林在260余万元赔偿金范围内与刘某献、程某、刘某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还应在全国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本案的会计审计费2.9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因案情复杂,合议庭宣布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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