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退休离任须搬出官舍 家具不许擅置

11.11.2013  17:37

  原标题:古代官员房产:异地任官期间国家提供住房

  核心提示:“屋宇并官所造”,其性质自然是“官舍”了。若从所有制关系上考察,分布在长安居民区里的京官住宅中,还有不少与之同类的情况,就是皇帝为表示对大臣关怀,特赐一部分高级官员携眷入住,一般情况下又随居者的调任、贬谪或告老还乡而收回。《大唐新语》卷三记,玄宗即位不久,老宰相李日知自请退休,一旦获准,“及还饰袋,将出居别业”,就是马上退还官舍,搬进其他房子。

  本文摘自:中国网,作者:佚名

  古代异地任官,国家提供住房,居住官舍也是种政治待遇。办公住家一体化,官多房少退休离任必须搬出官舍。“官舍”就是官吏的住所,因为常与官衙连在一起,如今日之“机关大院”,所以有时也兼容办公场所的含义。因其不仅所有权一般都姓“”,即属于国家资产,而且往往还特定属于某官署即某一个机关。官员不得添置任何家具,供给知县的家具杂用有63种,200余件,县丞、主簿等有60种,典史仅19种。也就是说给你多少家具,你就使用多少,私自动用公款添买,就是违反制度。另外,官员调任或退休时,所有家具杂用都要按清单归还。

  异地任官国家提供住房

  此事可追溯到在大小贵族各以封地为行使政令场所的先秦时代。自秦汉起,各级官员均由国家任命,无论是各地贤能被选拔或举荐到中央当官,或原在京畿居住者被外放到各地当官,大多存在有异地仕宦解决住所的需要。因此,由国家向赴任官员提供住房,大约也就在秦汉之际逐渐趋向制度化。

  《汉书》卷三十九记载,曹参封爵列侯,食邑平阳,但本人先后在齐国和中央任相,其长安的“相舍后园近吏舍,吏舍日饮歌呼”云云。此“相舍”与“吏舍”,就是相国住宅和吏员宿舍的同义语,当由国家提供。汉高祖刘邦向全国发布《同安辑令》说:“凡为列侯食邑者,都给印绶佩带,赐给宏敞的住宅;俸禄达到二千石级别的将吏,就可迁居长安,赐给次一等的住宅。(已译成白话文——编者注)”这当然是开国时期优待功臣的一种措施。

  再看《汉书》卷九十三记载,侍中董贤为邀汉哀帝宠信,假日亦不肯回家与老婆团聚,于是哀帝特许董贤的妻子搬进他在宫中的住所,“若吏妻子居官寺舍”。根据这一条史料,可知最迟到西汉后期,官吏家属可以随居机关住房(官舍),这或许已经是普遍现象了。《太平御览》卷四九一引《汉书》称,光禄大夫魏霸丧妻,其长兄还特意“为(魏)霸娶妻,送至官舍”。

  居住官舍也是一种政治待遇

  居住官舍不仅是项福利,也是种政治待遇。《事实类苑》卷十一记,北宋名相寇准受政敌迫害,被贬为衡州司马。衡州府向来不给这种徒有虚名、实受监管者分配住房,但是“百姓闻之,竞荷瓦木,不督而会,公宇立成”。看其在民众中威望如此高,政敌又赶快把他迁到雷州,并终于达到令他郁愤而卒的目的。

  苏东坡的弟弟苏辙也曾被政敌章淳贬到雷州,“不许居官舍,遂僦民屋”。章淳得知,严令州府究治胆敢借房给管制分子居住的民众。后来章淳也被贬到雷州,碰巧亦向这个人求租房子,对方心有余悸地答复他:“前苏公来,章丞相几破我家,今不可也”。此为政治斗争之激烈在住房问题上的反映。

  官舍如此“尊严”,在一定程度上与它的位置有关系。自秦汉以来,凡州郡府县各级地方政府之主要首长和官员的生活区域,照例都是圈定在各自的衙署即“机关大院”以内的,俗称“内衙”或“私宅”等,并用屋宇式的宅门同以大堂为中心的办公区域划出界线。

  《温公诗话》记北宋鲍当任河南府法曹时,河南知府“薛(映)尝暑月访其廨舍,(鲍)当方露顶,狼狈入,易服把板而出”。是说像鲍当这样处长一级(曹官)的官员,也有坐落在衙署内的住宅。因为是私人生活空间,又值盛夏季节,所以没戴官帽,恐怕还是赤膊状态,所以当上司突然来访时显得很狼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