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购物起争议 殴打顾客被判刑

01.07.2014  13:13

  

  只因顾客购物时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店主竟然拿起铁桶殴打顾客并致人轻伤。近日,信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1月1日18时,被害人徐某到被告人翁某位于信州区某小区的超市购物时,因电池质量问题,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纠纷。期间被告人翁某用铁桶砸向被害人徐某,造成其右脚背骨折。后经法医认定,被害人徐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事后,翁某赔偿了徐某31000元,并取得了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情节较轻,且翁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实习生:胡燕] 来源: 上饶日报 | 一键分享: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