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出新政 需发挂号信通知车主 零配件生产者纳入调查范围

28.10.2014  11:38

  最近某品牌一代神车被召回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涉及召回车辆超56万辆的庞大数字也引起关注,更重要的是该车企对于召回车辆的处理方式又一次引发消费者对于汽车召回制度的关注。

  现在正实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截至今年10月1日,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实施已整整10年。这10年里,我国共计召回汽车793次,总量达1688.5万辆。而今年10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汽车召回制度相比,“征求意见稿”的亮点更多,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更大。

  亮点一

  将零部件生产者纳入管理范畴

  相比于现行的汽车召回制度,“征求意见稿”除了对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在产品召回中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相应规定外,还首次明确将零部件生产者一并纳入到调查、管理范畴中。“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质检总局和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之前,虽然整车企业在产品缺陷发生后,也可以通过与下游配套商达成的商务协议等追溯零配件企业的责任,但这一过程往往会出现“扯皮”等现象,在召回规模并不大损失并不多的背景下,生产厂商出于某种考虑可能会将此硬抗,而另一种是厂商和配套商按照一定的比例各自承受损失。但是如果涉及车辆数量较大时,生产商的损失可能就会非常大,这个时候或许就会出现各自“耍赖”的情况出现。

  南昌市某合资品牌市场部负责人黄先生就表示,如果新政真的出台,以后:“如果发现问题,作为第三方的质检部门就可以对零部件企业进行调查,相应的责权就会更加清晰;在责权清晰之后,消费者的召回和赔付申请就能更快地得到响应。这将有利于促使零部件企业更加关注汽车召回,主动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的安全可靠性,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零配件生产企业的优胜劣汰。”而另一合资品牌市场负责人李先生还认为新政“将也有利于以后售后维修市场的规范,有利于打破整车厂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垄断,以后消费者通过社会维修机构,也能获得原厂的零配件。

  亮点二

  需以挂号信等方式告知车主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并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

  同时如果生产者出现了未按时更新备案信息的、未按时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零部件生产者的还要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次之前,虽然出现了车辆召回情况后车企会进行公示,但是并没有强制要求说要一一告知涉事的车主,更多时候需要车主自己多留个心眼,查找有关公示,看看自己的车是否“榜上有名”,但是还有许多车主会因为各种原因“被遗忘”。“如果新政出台,将对车企和经销商提出更多要求,将不会把本应该厂家和经销商的要做的事情‘踢’给消费者。”某自主品牌市场负责人汪先生说道。

  亮点三

  对召回有异议可组织听证

  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新政也保护了于生产者的权利,“征求意见稿”提到: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生产者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生产者申请听证的或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不过最后需要提醒的是这一切都只是“征求意见稿”而已,能否真正实施还需要等待其被审议通过,不过其中的对于各种责权的明晰和消费者保护规则的细化还是值得肯定的。

  信息日报记者黄玉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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