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月子中心将纳入法令管理 规范收费评鉴标准

13.12.2013  14:14

  中新网12月13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12日初审通过“护理人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坊间入住型坐月子中心纳入法令管理。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护理机构服务对象包括罹患慢性病需长期护理病人、出院后需继续护理病人、产后需护理及照顾服务的产妇及婴幼儿。

  初审通过条文也明定,非护理机构在机构内提供产妇及婴幼儿产后照顾服务者,有关广告内容、收费标准核定、报告义务、机构评鉴、保密规定及婴儿照顾人员配置及资格准用护理人员法。

  台湾当局“卫生福利部护理及健康照护司长”邓素文会后受访表示,产后护理之家原就受护理人员法规范,修法通过后,坊间提供产妇及婴儿照顾、直接登记营业的坐月子中心将有法可管。

  她说,根据今年9月调查结果,全台有29家入住型坐月子中心,由于产妇及婴儿是24小时入住,从2011年就已列入辅导,修法通过后准用护理人员法,包括收费、评鉴、广告等都准用规范,地方政府也可到坐月子中心督导考核。

  “社环委员会”也通过附带决议,有关护理人员法修正后,将非护理机构在机构内提供产妇及婴幼儿产后照顾服务者,准用“护理人员法”部分条文规范;“卫福部”应在正式公告施行1年后,检讨修正法案实施成效及法条,及到宅提供相关产后照顾服务者管理。

  此外,委员会审查“医疗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审通过条文明定,危急病人如是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医疗费用非本人或其扶养义务人所能负担者,应由“直辖市”、县(市)当局社会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补助。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