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服刑变休假折射监管漏洞

09.07.2014  11:07

  网曝广西阳朔一局长被法院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记者就此进行了追踪采访,针对石宝春私自外出不报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是否消失等问题,桂林市七星区法院最新回应称,未收到过阳朔县公安局关于石宝春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及私自外出等情况的通报;目前,石宝春仍在广西南溪山医院接受病情检查。(《中国青年报》7月7日)

  判刑十年,却未失去一天人身自由,让刑法这一最具严厉性法律的惩罚和震慑作用无从发挥,从根本上不利于公众对法律的尊崇和对法治的信仰。在中央严查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背景下,面对十年牢狱之灾,石宝春不但能够轻松化解,而且可以外出各地,甚至不予请假。这背后不排除有官官相护、利益交换等不为人知的腐败行为。至少,其多次外出不予请假也暴露出当地监管部门存在失职行为。但笔者认为,很多被判刑者能够以“保外就医”之名逍遥“狱外”不止是监管失职所致,关键原因是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导致对监外服刑者的监管出现漏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也就是说,石宝春的情形可能满足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其实行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是,在对暂予监外执行者的监管中,存在很多操作难题。根据有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者需要同缓刑、假释的罪犯一同接受司法所的监管,进行社区矫正,定期学习并参加社区服务。但是,基层司法所一般仅有两三名工作人员,很难有效行使监管职责。同时,检察院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机关,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批准机关。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的机制难免会造成无人管理的局面,形成监管空白地带,给投机钻营者留下可乘之机。

  在具体的社区矫正实施中,大部分规定仅对判处缓刑和假释的身体状况正常的监外服刑者适用,无法规制患有重大疾病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监外服刑者。如参加社区服务就仅要求有劳动能力者参加,将生活不能自理者排除在外,实践中也将患严重疾病者排除在外。因此,可以说暂予监外执行者实质上处于无人约束,无人管教的自由状态。

  更关键的是,缺乏足够的惩处措施可以约束震慑暂予监外服刑者。根据有关规定,保外就医者应当遵守行踪报告、外出请假等很多规定,每个月应向司法所报告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应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如果其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如不提交病情复查情况且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可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决定收监。问题就在这里,除非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满可以顺利收监执行;对于仍然患有重大疾病的严重违反规定者,没有谁敢于担当,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否则,万一收监执行后服刑者因病致伤或致死,如何承担起家属的质疑、舆论的拷问及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于是,执法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者睁只眼闭只眼、撒手不管甚至放任其违规行为的做法也就不足为奇了。于是,患病也就成了部分保外就医者“挟病自重”、肆意违规的“免死金牌”了。

  堵塞暂予监外执行监管漏洞,确保服刑人员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法律权威及尊严。不仅需要完善法律规定,从制度上做到源头治理,确保对监外服刑人员监管上的无缝对接。更需有关部门科学行使监管职责,运用科技手段行使监管职能,如部分地区为社区矫正人员配发具有定位和报警功能的手机卡,实施全方位无空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