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434号提案的答复
民进省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民营养老机构发展的建议》(第434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9号令)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属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对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保障用地,并可予以行政划拨;如属盈利性,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因此“按一定比例返还出让金”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我厅积极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并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允许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办理土地产权。征地管理费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价费字[1995]第25号)有关规定收取,对符合减免范围的予以减免。
四、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24号)规定,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改变用途性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给予重建。
再次感谢贵委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与建议,希望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监督和帮助。今后,我们一定在贵委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下,不断加强我省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附: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人及电话:廖玉勇 0791-86717116
省政协提案办 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号码:2012年434号
提 案 者 | 民建省 委会 | 通讯地址 | 南昌市叠山路511号 | ||||
提案案由 | 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民营养老机构发展的建议 | ||||||
承办单位 |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 ||||||
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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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进一步的建议和要求: | |||||||
满 意 |
| 基本满意 |
| 不 满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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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由提案承办单位随同办理答复寄给提案者。提案者填写后直接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邮编:33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