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20140403号提案的答复
15.10.2014 11:28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尊敬的党自安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在新一轮医改中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问题的建议》(第20140403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厅积极为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供用地支持。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项目,其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属非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用地可予以划拨;属营利性的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对国有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探索推进有偿使用。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与建议,希望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监督和帮助。
附: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6月 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人: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姚志文
联系电话:0791-86717113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15.10.2014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