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

26.12.2017  02:35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司法厅于近期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协调会商、委托受理、出庭作证、执业监管等方面建立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双方有关工作职责。

    意见》指出,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是有效发挥司法鉴定作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意义,立足各自职能定位,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为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对有关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适用中的共性问题,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在全省范围统一执业引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交流会商。建立培训资源共享机制,有关专业性会议和培训,尽可能互相开放;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及时将公告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西卷)》(以下简称名册)提供给各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有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奖惩、能力评估、资质认定、鉴定文书、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采信情况等数据和信息的自动交换、互通共享。
    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委托与受理规范机制。省司法厅依法、科学、合理编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方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委托鉴定事项和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鉴定受理程序和条件,明确鉴定机构不得违规接受委托等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引导、督促司法鉴定机构按规定项目、标准收取鉴定费及相关费用。

      《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为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出庭设置席位,提供通道,依法保护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动远程同步视频作证系统应用,方便司法鉴定人通过视听传输技术参与庭审作证。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并按照约定,与司法鉴定机构结算或直接交给出庭的司法鉴定人签收。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及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意见》强调,要建立完善执业活动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司法鉴定“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完善淘汰退出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开展司法鉴定第三方评价工作,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监督,开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对于评估评价不达标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执业要求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按规定予以注销,清理不符合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严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和审判工作中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违规受理、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鉴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暂停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发出司法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人民法院。

                                     厅司法鉴定管理局供稿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