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将审查互免 申请人仅需一方审查认可

25.09.2014  13:29

  本报讯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徐小勇报道:24日,记者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司法厅于22日联合下发《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申请事项范围审查互免原则,即当事人相关材料只需经其中任一机构认可,另一机构则可免予审查,直接进入救助或援助程序。同时,建立统一的工作标准,实现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无缝对接”。

  《规定》的出台,将为我省更多的经济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经济的法律服务,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将互认互通

  据介绍,按照原先的工作模式,欲打官司而又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在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等司法救助,或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过程中,需分别向法院和司法局提供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并由两家分别审查其是否符合规定。

  由于这是两个独立的申请审查程序,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和手续有所不同,申请人不得不在两个部门之间来回奔波。这既影响了司法援助和法律救助两项制度的功能发挥,也影响了对经济困难群众权益切实有效的维护。

  为此,省高院与省司法厅今年展开调研,并于9月22日联合下发《规定》,建立覆盖全省的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无缝衔接机制。《规定》首次明确了申请事项范围审查互免原则:人民法院对于已获准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凭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对于已获准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给予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全省建立统一的工作标准

  据介绍,《规定》也统一了全省各级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审查工作流程。当事人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得准许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先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规定》还明确了执行统一的经济困难标准。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均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事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讨薪等案件

  《规定》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开通便民绿色通道,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符合规定的八项条件之一的,均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当事人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对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养老金、社会保险金的案件,优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受援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另外,《规定》还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人民法院为法律援助人员查阅、摘抄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提供方便,免收相关费用。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站(点),为涉诉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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